为什么生孩子这个事情我不能自己决定?

作者:数理 09-07阅读:3863次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

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室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

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声称是医院没有告知事件的严重性,导致他们以为可以顺产,孕妇的丈夫延先生则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回说 "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

事件越来越扑朔迷离,到目前为止,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分辨到底是谁在说谎?

出了事之后,双方的第一反应不是为死者感到悲痛,而是在第一时间跳出来撇清关系,让人不禁为逝者感到心凉。

其实早在2007年,就有类似事件发生,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丈夫”(事后查明为同居男友)肖志军陪同下去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当时院方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一再拒绝签字,导致手术一直没有进行,最终孕妇死亡。

难道家属不同意剖腹产手术,产妇就只能躺在床上一直等死吗?

那么问题来了:在产妇精神正常、神志清醒时,为什么不可以自己签字来决定手术?

这个时候有关砖家站出来发话了:一般来说,手术必须征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同意才能进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也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

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

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

在患者手术时会受到麻醉,导致意识不能完全清醒,所以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在患者未有生命危险的前提下,医院都会经得家属签字同意再进行手术。

也就是说,就算孕妇意识清醒,自行选择剖腹产,医院也还是要经得家属同意,才会手术。

只有患者在生命垂危时,才可以不需要家属签字,医院直接采取紧急措施抢救。

这个事件警醒着世人,关于女人生育问题,女人自己到底有没有权利,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剖腹产还是顺产。

如果今后再次出现家属基于个人认知的顺产理论依据,不尊重产妇自身感受或不尊重医院专业判断,那此类悲剧是不是还会发生?

在这起悲剧里,我们选择相信谁的说法是一回事,但这背后所掩藏的酿成悲剧的各种成因,更值得反思。

产妇选择以极端方式终结生命,让人唏嘘,而悲剧发生前各方的“不合作”,何尝不让人深感悲哀。

从这角度来讲,这场悲剧并没有随着生命的逝去而终结,目前家属与医院的争端,不过是这场悲剧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