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指征中规定的孕妇自主条款,为何没成为孕妇的保护伞?

作者:小红姐产房故事 09-09阅读:5564次

在过去的几天里,榆林孕妇因为分娩疼痛跳楼自杀的悲剧,迅速占领了各个媒体的头条位置。有关孕妇是否可以自己决定剖宫产分娩方式,也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我们知道,女人生孩子本来是一个正常的生理过程,只有在病理状态下,如孕妇出现了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危及到母儿的安全时,才可以实行剖宫产术。

在过去,由于多重因素的原因,我国的剖宫产率逐年上升,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剖宫产率已经达到55%左右,甚至有些地方已经达到79%,这些剖宫产手术中很多是不具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范剖宫产手术及剖宫产指征,我国妇产专家们参考美国妇产科医师协会和加拿大妇产科医师协会制定的剖宫产指南,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2014年制定了剖宫产的专家共识。只有具备下面这些剖宫产手术的指征,才能进行剖宫产手术。

具体包括:

1、胎儿窘迫:指妊娠晚期因合并症或并发症所致的急、慢性胎儿窘迫和分娩期急性胎儿窘迫短期内不能阴道分娩者。

2、 头盆不称:绝对头盆不称或相对头盆不称经充分试产失败者。

3、瘢痕子宫:二次及以上剖宫产术后再妊娠者;既往子宫肌瘤剔除手术穿透宫腔者。

4、 胎位异常:胎儿横位或初产足月单胎臀位(估计胎儿体重大于3500g者)、足先露。

5、 前置胎盘及前置血管:胎盘部分或完全覆盖宫颈内口者及前置血管者。

6、 双胎(多胎)妊娠:第一个胎儿为非头位;复杂性双胎妊娠;连体双胎、三胎及以上的多胎妊娠应行剖宫产。

7、 脐带脱垂:胎儿有存活可能者,评估不能迅速经阴道分娩,行急诊剖宫产术以尽快挽救胎儿。

8、 胎盘早剥: 胎儿有存活可能,应监测胎心并尽快行急诊剖宫产术娩出胎儿。重度胎盘早剥,胎儿已死亡,也应行急诊剖宫产术。

9、孕妇存在严重的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急性脂肪肝、血小板减少、重型ICP等情况不能承受阴道分娩者。

10、糖尿病孕妇估计胎儿体重>4250g者。

11、孕妇强烈要求的。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看到一个不同寻常的指征,在前十条中,都是具体的手术病理指征,只有最后一条,孕妇强烈要求,是属于个人因素。

当初,在把这条放入剖宫产指征时,还存在异议,但是,最终还是保留了这一“孕妇自主”条款,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更多的医疗纠纷,也是为了防止出现类似榆林孕妇悲剧。

应该说,这一特殊的条款,充分结合了中国的具体国情,是给孕妇的最后一道保护伞。

但是,尽管在剖宫产指征中,存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条款,实行起来,各个医院就存在一些偏差了,有的孕妇甚至不知道有这么一个条款,还有的医院呢,为了降低剖宫产,也不愿意孕妇使用这项条款,这就会出现一些沟通、协调的问题。

其实,在实行这特殊的孕妇自主条款时,国家有关部门是规定了具体的措施的,包括孕妇强烈要求手术的时候,要做病历记录;医生要具体告知产妇剖宫产术的利与弊,包括和家属的充分沟通等,如果每个医院都充分进行这些工作,我想,是可以避免榆林孕妇这样的悲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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