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新生命的来临
伴随着爱与欣喜、希望与美好
桃之夭夭,灼灼其华
备孕、孕期的准妈妈们
春风十里,保障相伴
愿所有母亲都被温柔相待
Happy Mother`s Day
在职准妈妈
Happy Mother`s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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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准妈妈,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妊娠期检查费用,可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为:
早期妊娠检查:200元
中晚期人参检查:500元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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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准妈妈,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统一确定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结算标准,统筹范围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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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生育顺产的为98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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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加权平均数计发。
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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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全职准妈妈
Happy Mother`s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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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为1000元,医疗费总额达不到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支付。
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标准为800元,医疗费总额达不到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支付。
*上述人员配偶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本人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其配偶应享受生育补助金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不足差额。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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