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ACOG促胎肺成熟专家共识解读Q&A

作者:医生汇妇产论坛 04-09阅读:5803次

作者:夏显

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Q:为什么要给予产前皮质类固醇治疗?

A:

减少RDS(呼吸窘迫综合征)

减少IVH(颅内出血)

减少NEC(出血坏死性小肠结肠炎)

减少NNM(新生儿死亡)

减少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内的全身感染

Q:不同孕周如何给予产前皮质类固醇治疗?

A:24 0/7周至33 6/7周孕妇在7天内有早产风险的时候,推荐进行一个疗程的皮质类固醇治疗。无论是否已破膜、无论是否多胎妊娠。

Q:小于24周的怎么办?

A:针对23 0/7周至23 6/7这个阶段有早产风险孕妇中,究竟使用皮质类固醇与否,需经过新生儿科医师、产科医师、孕妇及家属的充分沟通后来决定。沟通内容应包括:1)孕妇及家属是否有进行积极的新生儿干预的意愿和能力;2)现有情况下,新生儿科对于这类新生儿的救治能力如何;3)产前皮质类固醇可能会有新生儿生存方面的益处,但与此同时生存伴随严重损伤的风险会增加(脑瘫等);4)皮质类固醇治疗后,如果最终未早产未分娩,那么在后期妊娠中就可能需要重复进行1次或多次治疗。

一项2016年的meta分析纳入小于24周前的产前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随机试验,结果显示:产前皮质类固醇治疗在小于24周时,RDS、严重IVH或NEC不存在有统计学意义的降低。

Q:34 0/7周至36 6/7周之间的怎么办?

A:这一时期,是否使用产前皮质类固醇存在争议。

ACOG建议:

1)对于34 0/7周至36 6/7周孕妇7天内有早产风险孕妇,如果之前未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建议进行一个疗程倍他米松治疗(不管是否胎膜早破,是否多胎妊娠等妊娠合并症)。

2)不推荐常规重复性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more than two)

3)建议常规对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的新生儿进行血糖监测。

【PS】对于34 0/7周至36 6/7周的PPROM,7天内有早产风险,且此前未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孕妇,建议使用倍他米松治疗。但是需警惕可能导致新生儿低血糖,新生儿需常规监测末梢血糖。

但是

1)对于早产临产孕妇,不能使用宫缩抑制剂保胎治疗来延迟分娩,以完成皮质类固醇的疗程;

2)对于有早产医学指征的女性,在制定出分娩确切计划前,不应给予皮质类固醇,也不能因为要完成皮质类固醇的治疗而延迟终止妊娠时机

3)对于存在绒毛膜羊膜炎的孕妇,不应给予皮质类固醇

4)对于已接受过一个疗程的皮质类固醇治疗者,不应再给予第二次。

RCOG英国皇家妇产科医师学会则建议:

对于所有妊娠小于34 6/7周的孕妇有早产风险时

对于所有妊娠早于39 0/7周的孕妇需要计划性剖宫产时

都常规给予一个疗程产前皮质类固醇治疗

UpToDate临床顾问则认为对于34 0/7周至36 6/7周孕妇:

剖宫产

提供首个疗程的皮质类固醇以减少新生儿呼吸系统并发症是合理的,但是基于尚不清楚远期风险,使用前应告知孕妇及家属相关风险,并让她们参与治疗决策;

若34周前已接受一个疗程治疗,则建议给予第二个疗程治疗

阴道分娩

不给予第一个疗程的皮质类固醇,因为临产和阴道分娩后很少出现呼吸系统问题,相比之下,更担心使用后可能出现的远期风险

分娩不确定

不给予第一个疗程的皮质类固醇,因为可能出现的远期风险

对于大于37周时行剖宫产的孕妇,也建议不使用皮质类固醇

Q:如何选择给予产前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时机:

A:皮质类固醇治疗后最大效益是在使用后的第2-7天,首剂皮质类固醇给药后,已能明显降低新生儿发病率及死亡率,因此推荐即使已明确早产不可避免,且皮质类固醇不能完成一个疗程治疗,仍然应及时给予首剂皮质类固醇。

早产不可避免时,缩短给药周期或者改变给药途径已被证实并不能获益。

推荐用法:倍他米松肌肉注射12mg q24h

地塞米松肌肉注射6mg q12h

Q:是否重复给予产前皮质类固醇治疗?

A:2015年一篇关于随机试验的系统评价指出,对于与未接受重复疗程治疗相比,接受倍他米松重复治疗的作用有:RDS风险降低、婴儿复合严重不良结局风险减低、绒毛膜羊膜炎无显著增加、产褥期脓毒血症无显著增加

ACOG推荐:

对小于34 0/7的孕妇,此前已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超过14天,再次出现7天之内早产风险,可再给予皮质类固醇重复治疗。如果有临床指征,最早可在上一疗程的7天之后给予紧急性的皮质类固醇治疗。

Q:如何重复给药?

A:UpToDate临床顾问建议:初始标准治疗后使用单次注射1剂(12mg)倍他米松重复给药

ACOG建议:给予单个疗程皮质类固醇治疗。

但是,在PPROM的情况下,是否需重复或紧急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并且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或反对。

Q:可以重复给药几次?

A:在母亲胎儿医学组(MFMU)联合试验中,有63%的孕妇接受了4个或以上疗程,这些重复治疗组和单次疗程治疗组相比,重复组小于胎铃儿(SGA)显著增高;32周后胎盘重量在重复治疗组显著更小,且与治疗疗程数呈负相关;重复皮质类固醇治疗疗程与脑瘫的发病率增加有关(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因此,重复给药应控制在4次之内。

来源:重庆围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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