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高女士因怀孕至昌平某医院进行检查,并在医院先后进行了6次产前超声检查,均未出现任何问题,胎儿各项数值显示正常,也并无畸形风险。然而,当她在昌平某医院产下男婴后,惊奇的发现,孩子右手手指缺如,手掌发育不全。
高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
高女士称,自己一直在被告昌平某医院处进行产检,前后共进行了6次产前检查及孕妇保健,均显示正常,在此过程中,医生始终没有告知原告胎儿右手畸形的状况。高女士认为,被告医院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侵犯了其健康生育选择权,违反了生育政策及相应法律规定,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23万余元。
医院称仪器限制无法查出畸形
作为被告的昌平某医院表示,高女士所生的新生儿右手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并非医院诊疗行为所造成。
专家鉴定意见认为,理论上B超检查技术有可能检见胎儿手、足畸形等情况,然而,鉴于检查的局限性,不同妊娠期胎儿的发育程度、胎儿在母体内的位置和姿势以及B超仪器的条件等,都可能影响异常情形的检出率。本案产前未能查出胎儿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检查的局限性所致,医院虽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
但同时专家也指出,医方在产前检查时应明确告知孕妇及家属检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方出具的“产前超声检查说明”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书”,且未取得患者签字确认,故此认为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医院过错轻微,被判支付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医方告知B超检查的局限性及医学建议外,患方的自主思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故医院在孩子畸形出生的后果中过错程度轻微。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某医院支付原告潘先生夫妇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文 |新生命干细胞图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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