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的孕妇,被刻意忽略的女性自主选择权

作者:律团网 09-07阅读:4587次

忽如一夜腥风来,人血鲜花满地开。

正值农历七月半,一则《绥德待产孕妇坠楼死亡,院方称曾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的新闻上了微博热搜、成了朋友圈的爆款文,成了各大门户网站的头条。这件事的诡谲之处,在于事件过程的一天三反转;这件事的令人愤恨之处,在于整个事件对女性的不尊重。

整件事情成为热点不超过3天,却出现了数次转折,双方当事人的说辞几乎完全对立。

医院声称是家属拒绝剖腹产,并拿出《产妇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以及视频,证明他们的说法,还写了两份说明,阐述整个事件的始末。

其中《产妇知情同意书》有产妇家属的签字: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情况已知,要求静脉滴注催产素,谅解意外。

这两份说明,大致表达了这几层意思:

(1)我们建议过你们剖宫产了,你们拒绝了;

(2)孕妇把是否剖宫产的决定权给你们了。

(3)孕妇两次向你们下跪要求剖宫产你们都拒绝了;

(4)我们尽到了监护责任,防护措施都没有问题。

孕妇的家属则声称,他们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说“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对于医院的“孕妇下跪视频”,他们则回应:监控中产妇不是下跪,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并不是向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

当事人双方阐述了完全不同的事实,俨然是一个现实版的罗生门。

然而这个“罗生门”真的不可解吗?

从证据来看,医院给出的《产妇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以及视频,远比孕妇家属的一纸说明可信度要大得多。

从常理来看,剖腹产要比顺产带来更多的手术费、医药费和住院费,医院没有可能拒绝这样的收入;而另一方面,家属确有“省钱”、“顺产便于生二胎”、“顺产的孩子更聪明(迷信)”的种种理由拒绝剖腹产。

在家属没有新证据证明其多次向医院要求剖腹产的情况下,笔者更愿意相信是家属要求“顺产”。

如果是家属要求顺产,从法律角度来说,很难追究家属的责任,毕竟是孕妇自己轻生。从情理角度来看,笔者能看到的,就是孕妇在自杀前的绝望,和女性被做为生育工具的可悲。这几日网上有句话很是流行,虽有些粗俗,但非常切中这件事的中心:女人只有怀孕生子,才知道自己嫁的是人还是狗。

但是,医院拿出了那么多的证据,就真的把自己摘清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整个事件中,医院和家属一样,都刻意忽略了孕妇的权利。

医院口口声声地说,家属不同意剖腹产,并拿出《授权委托书》证明孕妇已经将生产方式的选择权交给她的丈夫,然而,这个《授权委托书》并没有排除自己的决定权。更何况,根据《民法通则》,受托人的决定和委托人的决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委托人的决定为准。

有人拿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认为“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上位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根据法律的竞合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以《侵权责任法》为准。也就是说,决定是否剖腹产的第一权利人是孕妇,其次才是孕妇的家属。

医院何以不听取孕妇的意见,而去追求孕妇家属的意见?

原因很简单,医院害怕医闹。医院害怕在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给孕妇剖腹产:

成功了——我们明明不同意做剖腹,你们这是乱收费!

失败了——庸医!都是你们私自做剖腹!

于是,医院考虑到了各种后果,却唯独没有考虑过孕妇的权利。

家属认为她只是一个生育工具,也许为了省钱,也许是为了“孩子的智商”,也许是为了二胎,又或许是为了别的什么原因,而没有选择剖腹。

医院为了避免医闹,刻意去追求家属的同意,而防护设施也没有做到位。

这个原本应该成为一个母亲的女人,她被各方都刻意忽略了。明明是她生孩子,却不能选择生孩子的方式。这是何等的悲哀?

事情不断地出现新的发展,现在还不能肯定是谁决定不进行剖腹生产,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不论是谁决定不进行剖腹产,这个可悲的女人,在她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天里,被忽略了。她不仅没能迎来新的生命,还走向了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