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告诉我,凭什么让家属宰制一个产妇的命运?

作者:噜管仲 09-05阅读:4552次

文 |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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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产妇喊疼想剖腹产遭家属多次拒绝跳楼自杀身亡 #

这是今天被曝光的一起悲剧。

这世界每天都有无数起悲剧在发生。而资讯的发达,早就让我们对悲剧的承受阈值,在听多了看惯了之后不断调高。悲剧承受阈值调高的代价就是,我们对非极端或不与自身利害相关联的悲剧失去了起码的敏感,或者说神经已经麻痹。

但每起悲剧对当事人来说,都是清晰的、绝对的。比如虚假医疗广告之于魏则西,比如电信诈骗之于徐玉玉,比如传销组织的线上“招聘骗局”之于李文星,又比如“剖腹产”要求屡被拒绝之于产妇马某。

为产妇马某感到悲哀:她摊上了几个将女人当繁殖工具的家属——他们并不关心她的痛感,只关心孩子有没有顺产下来。而跳楼则是一次搏命的抗议。

这抗议很决绝,一尸两命。

所以这悲剧愈发让人愤怒:凭什么几个家属能宰制一个产妇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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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产妇的家属是基于怎样的心理,在产妇喊疼和提出要求后,在医院方面建议后,仍抱着“坚持顺产”不放。

但在育儿圈里关于产子上也有所谓的“鄙视链”:顺产+难产>普通顺产>无痛分娩>被动剖腹产>主动剖腹产。怎么产,是跟女性为家庭的自我牺牲程度挂钩的。你因为怕痛就选择剖腹产,你这是自私。

有些落后地区,顺产才等于吉利,而剖腹产或影响孩子健康的传言,则强化了这种封建思维下的偏见。

若果真如此,那鲁迅说的“礼教吃人”,大抵是被这家人给复辟了。

丧妻丧子,其家人还挺可怜的。但可怜可悲可叹掩盖不了其可恨:他们必须为那条葬送的性命负责。

到了“顺产则可能危及产妇性命,剖腹产则可保母子性命”的紧要关头,把一种执念凌驾在一个分娩剧痛承受者的生命之上,最终将其逼死,算不算杀人害命?

家属当仁不仁,医院当断不断。微博上,医院方面也进行了责任澄清。说得挺在理,依照规定的确需要家属也签字才能动手术,不然扯起皮来或发生“医闹”,医院还真承受不起。可从人道主义来看,产妇都痛得那么厉害了,还听家属明显错误的说法,这固然能规避风险,可它就没有道义责任?

而更该痛斥的,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注意,是“并”而非“或”)。

这若是其他情形下,我还能理解,可在产子问题上,怎么就不能医学的听医生,权利层面的听当事产妇?为什么还得让家属定夺?就凭怕他们不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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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了此前在狗血家庭伦理剧中常出现的场景:产妇难产,医生问其丈夫“保大人还是保孩子?”

这在当下已无太多异议:很多医院在实际操作中,都是秉持“母亲安全,婴儿优先”的原则,除非母亲遇到其本身的生命已经无法挽救的情况,否则都会以母亲的生命安全为第一位,不会让家属来作出“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艰难抉择。

那种决定交给家人的做法,遵循的根本逻辑只有一条:那就是“夫为妻纲”。在“夫为妻纲”的伦常下,夫妻之间呈现出单向的代理关系:妻子的什么都可以交给丈夫代理,包括生命权。

丈夫可以选择“保孩子”,将妻子只是视作传宗接代的一个母胎;也可以“深明大义”选择“保妻子”,妻子因此而获得“新生”,这样其生命也成了丈夫恩赐的。

这本质上还是那套附属观念作祟。现在的女权主义早就不吊这套了。

在西方,在这问题上还有更过激的说法:出现这种情况,“保孩子”的选项不存在。

12世纪的犹太教神夫、医生兼哲学家蒙尼德斯就对此祭出“侵犯论”:“如果胎儿的继续存在威胁到母亲的生命,胎儿就成了侵犯者。对侵犯者的打击不应视为谋杀,因此人工流产对胎儿生命的剥夺也不是谋杀”;

17世纪天主教神甫桑切斯搬出“自卫论”:“尽管胎儿是无辜的,但如果他的存在威胁到母亲的生命,终止他的生存就是一种合法的自卫。医生类似于被雇佣的保镖,可以合法地帮助母亲消灭侵略者”。

这可能不被很多人认同,但医学上的有些常识该被铭记:

当代医学公认的标准,胎儿只是先期的生命形式,它在完全脱离母体、独立生存、能够自己呼吸之前,不具有生命权。基于生命至上的原则,保母亲必然该是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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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这些,是为了突出基于人本的、生命至上的基础常识。

如今,若丈夫在类似问题上选择“保孩子”,那依照《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的暗含意思(“孕妇的生命安全是首位的”),他理应受到制裁。可这问题是没疑问了,在产妇产子方式问题上,凭什么还要给家属这么重的“拍板权重”?

把产子手术的同意权部分交给家属,有时候也是把产妇关键时刻的生死交给其家属定夺。

这样的法律设计,跟把“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选择交给丈夫一样,都有违基本伦理:没有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的生命轻易定夺。

产妇的话语权才是最重要的,而其亲缘核心层的家属有为其决定埋单的义务。

所以,回到那个问题上:

没有一条生命可以对另一条生命轻易摁下“kill”键,如果摁下了,就必须对其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