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产孕妇坠楼死亡,剖腹产还是顺产?美、澳、德这样规定

作者:移民帮 09-08阅读:4168次

最近,小帮在网上看见一条让人痛心的新闻:《绥德待产孕妇坠楼死亡,院方称曾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

新闻里说: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绥德县孕妇马某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期间不忍痛苦从住院部5楼坠楼,结束了27岁的生命,公安部门鉴定该案为自杀事件。

事情发生后,针对家属和医院到底谁拒绝剖腹产这一问题,现在双方仍各执一词!事实情况仍需进一步确认。

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在事发后先后两次发布声明,并提供事发现场视频证据截图声称医生曾根据马某当时的情况强烈建议剖腹产,尽管孕妇也希望剖腹产,但家属仍然坚持让其顺产,最终导致孕妇不忍痛苦跳楼自杀。

家属方面则声明,不让马某接受剖腹产的是院方,家属没有责任。

看完这条新闻,小帮真是深表痛心,一个产妇不幸离世,而且是以“坠楼”这样一种极其惨烈的方式。一尸两命,“母难日”也成了未及出生婴儿的生命终点。这是一个家庭的绝大悲剧,但同时也深深刺痛了社会公众。

这一切,难道真的是完全不可避免?现有的制度框架、法律体系,为何不能保护一个在阵痛期苦苦挣扎的年轻母亲?我们为什么需要一再支付如此惨痛的代价?

陕西孕妇的遭遇并不是个例

类似的情形,此前也曾发生过。10年前,北京朝阳医院著名的“肖志军案”也缘起家属不签字导致孕妇身亡。

图片来源:新浪新闻

2007年11月,北京孕妇李丽云因肺炎陷入危险,处于意识模糊状态,医生认为应该立马实施剖腹产手术。但李丽云的同居男友肖志军因支付不起医疗费拒绝签字,坚持用药治疗,最后李丽云因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与李丽云相比,尽管马茸茸的状况显然要好,能够明确表达剖腹产的意愿,但结局却是一样的。这不免让人质疑,为什么10年时间过去了,产妇的生命权益依然要由他人掌握?

也许是因为这件事过于可悲,也许是相关媒体觉得那样的讨论过于严肃,没有话题性,大部分媒体,公众号讨论时强调的关键词都是“嫁了一条狗”,“渣男”,却忘了思考两件事:

“为什么神志清醒的患者无法决定自己要做什么手术?”和“应该做什么手术,到底该谁说了算?”

在中国,产妇根本无权决定自己的生命

陕西的这起悲剧发生后,网络掀起了一波对手术签字权的讨论:产妇为什么没权决定自己能否接受剖腹产?

难道她只能躺在床上,绝望地忍受难以承受的痛苦,最终死去吗?

是的,这就是中国目前医疗行业暴露的问题。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医院在实施手术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卫生部公布的2011年《医院工作制度》则表示:“如果患者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当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患者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据医院声明,产妇之前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可是,发生的这样的事情后,也说明这样的制度和法律条文,是不合理的。

毕竟身体是患者自己的,如果患者对其一点决定权没有,怎么样也说不过去。

于是,为了弥补这个制度的漏洞,中国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对那些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才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该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由其他人代签。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也明确规定患者应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决定。

这样看似解决了这个问题,可是在中国这样有着特殊医患关系的国家里,法律是根本不管用的。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一篇论文显示,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医患关系紧张,产科医生面临各种压力,存在较强的法律意识。

于是无原则地尊重孕妇和家属意见成为多数,医嘱也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一件事。

如果家属明确反对,病人同意的时候,医生是不会坚持手术的。

2007年李丽云那件事,一切证据都显示,是肖志军他自己明确表示“坚决不做手术,后果自负”,但最后他还是大吵大闹说“是医院害死了我的老婆”。

榆林产妇这件事也一样,孕妇两次都跪下来了,都因为对家属的失望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了,家属依然一口咬定是医院的错。

你看,到最后,每个人对那个孩子,对那个产妇,对那个医院有意见,唯独对自己没有意见。

所以,在中国,产妇大多数时候无权决定自己的子宫。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国外,会是......

美国:患者有意识能做决定只需征得患者的同意,家属意见仅做参考

其实美国也存在孕妇、家属和医院三方沟通不和的现象,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但关键是遇到矛盾了该怎么解决,最终应该是由谁来做决定。

美国有患者也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在面对类似马某的状况时,美国医院是有明确规定:在患者有意识做出决定的时候,只需征得患者的同意,家属的意见只能做个参考。

若遭到家属反对,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美国产妇妈妈们听说了这件事后都十分惊讶:“My family’s signature? ... No!” (我家人的签字?不!)

美国产妇妈妈在医院生产时,她的家人无需签任何文件。 “产妇的身体是她自己的,为什么要家人去做决定?”美国妈妈对此表示非常不解。

的确,在美国这样一个崇尚自然权利的国家来说,这样的反应一点都不意外,如果一个人连对自己身体做决定的权利都没有,何谈天赋人权?

美国妈妈对于中国医院要求家属签字的规定感到惊讶情有可原,在美国,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规定在法律中。

1972年的《患者权利宣言》列举的12条权利中,9条关乎知情同意权。在1990年,美国国会又立法通过了的《患者自我决定法》。

澳洲:剖腹还是顺产,完全靠医生判断和产妇自己的意愿决定

在澳洲,每个产房都会配有MIDDLE WIFE(可以理解为妇产医生),是剖腹还是顺产,完全靠医生专业的决断,和产妇自己的意愿决定。

就在前几天,一位新西兰的妈妈在澳洲生产,结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罕见的疾病,必须立刻接受新的手术。

而这位妈妈当场就在产床上签了字,虽然最后医生没能保住她的生命,但三个孩子却顺利出生。

而她的老公,虽然心痛无比,可还是接受了这个事实,不仅没有医闹,还感谢了医生。

因为在澳洲人眼里,每个人的身体都是自己的,都拥有最高的决定权,这种对生命的决定权,配偶不能剥夺,家人不能剥夺,更不用提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属”了。

不止是在美国、澳洲,在德国也是一样的情况

在德国,对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的患者,医生在手术前会详细说明手术的一切风险。如果患者同意签字,医生便能为他实施手术。

希望有一天,我们的命运可以掌握在自己手里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我们除了找到原因以外,还要明白,今后遇到这样的情况,产妇,甚至其他重病患者,该如何做。

小帮希望每一个神志清醒的人,如果不想自己在病危时,不得不跪着乞求自己的家属为自己治疗,都应该在清醒的时候明确的告诉医生,任何时候以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准。

中国的患者普遍不够信任医生,患者家属普遍认为自己比医生更懂,还有更多人宁可相信民间偏方也不相信医生,但事实上,无论是紧急状况还是一般状况,医生其实才是更懂的那一个。

希望有一天,在谨遵医嘱并且患者神志清醒的前提下,国内所有产房里,选择剖腹产还是顺产,不是由丈夫,由婆婆,或是由连丈夫都算不上的“同居男友”决定。

而是由妈妈和专业的医生共同决定。

一路走好,可怜的女孩,愿你来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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