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何永萍律师
产妇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于是医院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在马某因为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的情况下,其家属仍旧要求顺产。结果,不堪痛苦的马某跳楼身亡。
早上看到这个消息,十分痛心,作为女性,同时作为母亲的我,对于生产过程中,身体与心灵的痛苦,我一并煎熬过。
以前也曾经发生过有家属拒绝签字导致产妇难产身亡的,这类事件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每次发生总会令人痛心不已。但是为何频频发生?切实值得思考。女人不易,尤其是产妇,从身体到心灵,从怀孕到生产,整个过程提心吊胆,生怕出了差错。作为家人,这个时候应该是其坚强的后盾,在做一些决定的时候,尤其应该考虑其心理身体的承受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因此其自己也就是产妇本人可以自己签字,只要是其意识清醒都可以,当然什么情况下确保其意思清醒,可能也存在争议。
现实中,医院大多出于安全考虑,可能会要求家属与患者共同签字,毕竟剖腹产属于手术,各种风险都有可能性,尤其是有可能面临死亡的巨大风险。毕竟生孩子过程的大出血导致产妇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见。而每每发生这样的事件,医生与家属之间的责任划分就成了最大的争议,尤其是医院,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如此一来,家属与孕妇的决定发生冲突时,在医生看来,比他攻克一项医学技术更难,因为谁也不敢于担保手术过程中一旦出事,家属能够克制情绪?即使医院并无过错,同样面临家属的责骂声,甚至更多的负面影响。
其实,家属签字,个人理解为只一种委托行为。而这种委托基于一种亲属关系(通常是配偶,父母,子女),而让其代为临时做出决定,从而以使自己身体健康能够在医生的帮助下实现最优化,或者说身体利益实现最大化。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里面就存在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是必须同时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也就是说,想要生这个孩子而做的手术,需要产妇马某及其家人都同意才行。但关键在于,马某已经很痛苦了,疼得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告诉家人说“想剖腹产”,这与术前医院建议的是一致的,但是马某家人却不顾及其现状坚持要求顺产,这就造成当事的两方产生了意见不统一的情况。那么,此时医院在法律上,在道义上又应该如何处理,成了一摆在医生面前的一道大难题。
医院医生的灵活处理权限应该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即使发生了风险医院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或许是需要及时向社会百姓公开的,也是每一个人,即使我们不去医院也应该了解的。从知情权的角度说,是风险的提前告知,从医生的角度而言,是一种执业责任的保护。
毕竟生命第一,在当事者本人意志清醒的情况下,把处分权让与别人包括近亲属,是否家属能够真正知晓什么是当事者利益最优化,又或者能否做出对患者利益最大化的决定,或许值得我们深思。
因亲人的道德瑕疵使得产妇最终选择跳楼自杀而结束自己的痛,这样的悲剧实在令人愤怒、惋惜,“一个决定”导致了两条生命的同时消失,想必给家庭带来的一定是无尽的伤痛、悔恨、泪水。只是能否或唤起大家的风险意识,在对生产过程中究竟有多少风险需要当事者独自承担,无论是身体的,亦或是心灵的,而作为家属如果能够提前知晓并作出正确决定,或许可以少一些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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