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让产妇本人成为唯一无权决定自己命运的人

作者:人民眼光 09-29阅读:4529次

新闻有眼光今日话题:究竟谁能决定产妇怎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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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是行不开的,我的孙子得养出来。”

这句话出自老舍的经典讽刺文章《抱孙》中,讲述了一个急于想要孙子的老太太,在她愚昧不堪的决定下最终导致儿媳妇和孙子双双死亡的故事。

而关于错误决定导致产妇死亡故事,在八十多年后的今天依旧发生。陕西榆林的产妇又因为未能剖腹产而从楼上跳了下去。现实仍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现实:新生命的诞生仍以死亡告终。

陕西一产妇因疼痛难忍请求剖宫产被拒坠亡

2017年8月31日20时许,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一产妇从5楼坠下身亡。据媒体披露,因疼痛难忍,原计划顺产生产的产妇马某曾多次提出剖宫产要求,未获同意。对此,产妇家属和医院方各执一词。院方声明表示曾多次建议剖宫产,均被家属拒绝。家属则称,曾两次提出剖宫产,医生说不用。目前榆林市卫计局和公安部门已介入事件调查,警方已排除他杀。

是谁拒绝了剖腹产?事件陷入罗生门

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

“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当晚20时左右,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

而对于医院的上述声明,坠亡产妇马某的家属并不认可。9月5日上午,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表示,“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延先生还表示,“做剖腹产,我们不会不同意的。在这之后我也着急了,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医院的朋友,让他找熟悉的医生做剖腹产。打完电话,护士出来就说我妻子人不见了。”延先生称,事发后,医院也没有出面给出任何的解释。“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目前,医院和家属仍是各执一词。医院方发布的声明透露,2017年9月3日早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质疑:产妇到底有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

事件的持续发酵,让不少人从开始的哀悼生命、呼吁追责,转而冷静下来,认真的思考、讨论:讨论如何生孩子到底谁说了算?女性的生育自主权该如何保证?

对此,有网友认为,在生产过程中,对于如何生孩子的问题,除了产妇,没必要征求其他任何人意见;另一些人表示,下一阶段的立法程序应该考虑以产妇父母为第一签字人,丈夫为第二签字人,公公婆婆无权决定,或者允许产妇自行决定,当面告知风险录音录像即可;更有一些网友激动的表示,在这个案件中,除了产妇本人,谁都可以决定她的命运

剖腹产究竟由谁决定?

产妇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要选择剖腹产等相关事宜,该由谁来决定和签字?专家表示,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鼓励顺产这一自然的生产方式。但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或复杂的医学情况(医学指征),需要剖宫产;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不存在需要剖宫产的医学指征,但产妇和家属坚决要求剖,医院在反复沟通和告知产妇及家属剖宫产风险之后,产妇和家属不为所动的情况,医院会适当放宽剖宫产的指征。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是因为,双方签字才表明,双方在了解了目前手术风险的基础上仍然同意该诊疗方案。

而在本件事情中,尽管产妇本人已经明确要求剖宫产,但在无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医院未予实施,医院给出的理由是产妇已“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舆论质疑,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否过于僵化?当产妇个人意志与其家属意志不一致的时候,究竟是否必须要家属同意?国家应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医院基于救死扶伤考虑的合理措施给予支持,让医院能够更放心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更大程度上减少因法律规范不够明确而引发的医患纠纷。

家属是受托人,产妇是委托人,产妇作为权力所有者,对剖宫产具有决定权,而如果产妇和家属意见不统一,决定权仍在产妇。“产妇本人有明确的意见时,要以产妇意见为先,若产妇的意愿改变,也应依据其改变后的意愿行事,并非委托他人后,产妇就丧失其权力。

产妇本人的决定权最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授权委托书是产妇授权,产妇本人能够决定是否手术,不必非要家属签字。

主治医生已停职,医院是否存在监管不力?

在整个悲剧中,单是谁决定产妇的生产方式,是不会造成如此悲剧的后果。医院所存在的监管不力,也是不少网友关心的问题。9月6日,医院在回应中称,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院方的解释中,医院称医生和助产士要看管多名待产妇,从情理上来说,的确不能做到看护住每一名产妇,但医院负有监护、防范的责任,患者若做出其他非正常的举动,医院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医院对患者,需要起到一定的监护责任,而具体担负多少责任,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定。“患者在待产室内,这处于医院的监护范围,患者的死亡不能说跟医院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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