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妊娠特异性 TSH参考范围很有必要:如医院无条件建立,该怎么办?
对于原发性甲减(包括临床甲减和亚临床甲减),促甲状腺素(TSH)是诊断和治疗的一杆秤。
非妊娠成人的 TSH参考范围容易判断,化验单已写得明明白白。但对于孕妇这个特殊群体,却不能盲从。受胎盘分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与 TSH相似,具有刺激甲状腺作用)增加的影响,妊娠初期 TSH呈下降趋势。对于这种生理性变化,常规的 TSH参考范围就不靠谱了。所以,建立妊娠特异性的参考范围很有必要。
当妊娠遭遇 TSH升高,就可能发生了甲减,由此可能增加妊娠不良结局的风险。如果医院无条件建立妊娠特异性的参考范围,如何作出决策?左旋甲状腺素(L-T4)到底用不用,怎么用?
纵观 2017年美国甲状腺学会(ATA)《妊娠期和产后甲状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指南》(以下简称 2017ATA指南),以及 2017年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分会的《成人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诊治指南》(以下简称 2017CSE指南),也许能找到一些答案。
第一种情况:妊娠期 TSH升高
此种情况是指在妊娠期发现患者的 TSH升高,即超过妊娠特异性的 TSH参考范围上限,包括临床甲减和亚临床甲减。
1.医院条件有限,压根没有妊娠特异性的 TSH范围,咋办?
2011年 ATA首次出了妊娠三期特异的 TSH参考值,即早期 0.1~2.5 mIU/L、中期 0.2~3.0 mIU/L、晚期 0.3~3.0 mIU/L。与当地特妊娠异性的范围比,ATA标准可能会「夸大」亚临床甲减的患病率。
所以,2017ATA指南认为在没有前述条件时,可采用类似人群妊娠特异性的 TSH范围。啥意思?看看 2012年 CSE《妊娠和产后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它已经推荐了国内 3个单位用不同试剂建立的 4个中国妊娠妇女特异性参考值。
如果贵单位检测用的不是这些试剂,好吧,还有更简单的,干脆把 4.0 mIU/L作为参考范围上限吧,2017ATA指南就是这么说的。
这么一来,诊断妊娠期临床甲减(TSH↑、FT4↓)和亚临床甲减(TSH↑、FT4正常)就容易多了。
2.那么,哪些情况需要 L-T4治疗?
(1)临床甲减:跑不脱,L-T4必须用;
(2)亚临床甲减:不管甲状腺过氧化酶抗体(TPO-Ab)是否为阳性,均使用 L-T4;
(3)TSH在 2.5 mIU/L~正常范围上限:TPO-Ab阳性,考虑 L-T4治疗,TPO-Ab阴性,不建议 L-T4治疗。
3. L-T4的起始剂量要看 TSH的升高程度:
(1)TSH>2.5 mIU/L时,50 μg/d起始;
(2)TSH>8.0 mIU/L时,75 μg/d起始;
(3)TSH>10.0 mIU/L时,100 μg/d起始。
根据设定的 TSH目标值,快速调整 L-T4剂量以尽快达标,接下来要说的 TSH目标值有两个版本:
①2017ATA指南说,TSH要控制在妊娠特异性参考范围的下半部分,如没有该范围,就让它小于 2.5 mIU/L;②2017CSE指南沿用了以前的 TSH目标值,即妊娠早期 0.1~2.5 mIU/L、中期 0.2~3.0 mIU/L、晚期 0.3~3.0 mIU/L。
第二种情况:妊娠前 TSH升高
此种情况是指计划妊娠前,患者就确诊为原发性临床甲减或亚临床甲减。
孕前确诊为临床甲减或亚临床甲减、使用 L-T4干预后,TSH应该控制在何种水平再妊娠才安全?
2017ATA和 CSE指南均推荐:
应使 TSH在正常参考范围下限~2.5 mIU/L再妊娠。发现妊娠后,L-T4剂量应立即增加 20%~30%,或每周额外增加两天的剂量。妊娠期 TSH水平的管理可以遵照第一种情况进行。
第三种情况:备孕期的困惑
备孕女性随时可能进入孕期,身体状态特殊,但国内外专属备孕女性的 TSH范围还无统一标准,而只能采用一般非妊娠人群正常参考值范围。
对于备孕期,还常有这样的困惑:TSH在 2.5 mIU/L~正常范围上限(即甲状腺功能正常)的备孕女性,是否需要依靠 L-T4将 TSH降至 2.5 mIU/L以下再妊娠?
首先明确,「2.5 mIU/L」曾经作为孕早期的 TSH正常上限,由 2011年 ATA基于多项相关研究而提出。2017ATA指南指出,对于上述人群,仅在 TPO-Ab阳性且进行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 L-T4来获益(弱推荐,低质量证据),除此之外,和 CSE指南一样并未作特殊说明。
上述人群如 TPO-Ab阳性,在进入妊娠期后即可考虑使用 L-T4,不如在孕前积极使用 L-T4,尽早降低风险。
目前如何干预孕前 TSH的证据并不充分。用药,是否导致 L-T4过度使用?不用药,是否可能给医患双方带来风险?值得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