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连一员工在还有一个月结束试用期的时候,发现自己怀孕了。本着诚信原则,主动向公司领导坦露了怀孕的消息。原本慈眉善目的老板变了脸色,将她辞退了,给她多开了2天工资,当作补偿???
律师指出,此举涉嫌违法。虽然试用期员工相比正式员工的劳务关系更加灵活,但不代表着公司可以随意开除员工。《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用人单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开除员工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演变出了一项奇葩规定,要求员工在符合一系列怀孕条件之后,按相应要求(单位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进行评分,按照分值高低排队怀孕,且须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否则将被辞退。
而在该单位工作了的9年老员工,因未按此规定执行,在怀孕一月有余之后被辞退。经历一年的维权之后,员工拿到了全部赔偿,该单位不再上诉。
为什么企业总是千方百计想要辞退怀孕的员工呢?主要怀孕前后假期过长,容易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
怀孕员工生产的产假至少98天,还不包括生育条例延长假、保胎假、产前假、哺乳假等。也就是说怀孕员工在3~6个月的时间内无法参与工作,而休产假期的员工享有八成比例的带薪假,试问哪个老板能接受不干活,白拿半年工钱。
企业毕竟不是搞慈善的,养不了闲人。
从企业效益角度看,怀孕员工对企业来说是额外的经济成本,需要想方设法处理掉的负担,通过一系列骚操作,希望怀孕员工离职。像告知员工公司解散的假消息、以莫须有的罪名降薪降职乃至辞退、给予超额的工作量,对员工进行劝退或给予压迫等……
企业将工作交给怀孕员工后,还要考虑工作量是否会对怀孕员工产生过大压力,员工产假期间的工作由谁接手,放假归来后能否胜任现在的工作,员工怀孕期间是否会对工作产生懈怠,放完产假后员工是否会为了照顾孩子换工作等等因素。
同时企业要照顾部门同事的感受,防止其他员工产生怨气。部门有工作指标,部门里出现怀孕员工意味着,很长一段时间内,部门同事需要分担怀孕员工的额外工作量,难免会对公司或同事产生不满情绪。
或许某些因素真实存在,可企业不能因为没有发生的事情,针对怀孕员工,逼迫其主动离职。
怀孕是人的权利,为了集体利益就该牺牲个体利益吗?社会是一张复杂的关系网,你能保证明天怀孕被辞退的不是你或者你的妻子,到那时又有谁替她们站出来说话呢?
再者企业对怀孕员工与生俱来的偏见。刚入职就怀孕是骗福利、骗假期,孕妇不会好好干活,现在正是用人紧张的时候,赔点钱让她走好了,重新招一个。
想想似乎也对,可这毕竟只是一小部分人,因为这部分人存在从而排挤整个群体就不对了。还有更多的人,想的是如何好好工作,给孩子多赚点奶粉钱,而不是蹭福利骗假期。想要正常工作的怀孕员工面临边缘化以及各方的压力,为此不少人葬送了晋升的机会、和睦相处的家庭生活。
企业固然要考虑效益问题,可是企业也是由员工组成的。如果企业因为员工怀孕就将其辞退,此举不仅违法,还严重损害了企业在员工和大众心中的形象,这样的公司活不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