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睛彩 | “三个坚持”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让爱和监管归位

文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12-31 18:15


“现在我代表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向你们送达'督促监护令',希望你们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监管。”这是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官陆晓芳在向涉案未成年人田某某、宗某某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并进行宣告送达,赵慧媛副检察长参加宣告仪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的要求,更好地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关注未成年人涉案背后“家庭监护不力”的痛点、难点问题,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将家庭教育指导特殊预防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推进,将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工作列为未成年人检察常规业务,积极探索“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推动监护责任有效落实。

一是坚持开展社会调查

确保“督促监护令”对症下药

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过程中,注重对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等监护侵害行为的发现和矫正,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对发现的监护人监管缺位保护不力等家庭问题,逐一分析成因,针对不同案件,从监护人教育方式方法更新、亲子互动改善到行为约束、相关法律规定等各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制作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做到“对症下药”。如我院在办理田某某、宗某某盗窃案时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田某某初二辍学后跟随奶奶生活,父亲未能尽到及时监护的责任,我院向其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要求其父亲在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的同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监管,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对于同案的宗某某,鉴于社会调查反映其与父母亲子关系紧张、沟通交流较少、监护人引导缺失等情况,我院向其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与监护人开展训诫谈话,要求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学习、增强亲子互动、改善亲子关系、注重引导孩子积极向上,从根本上杜绝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再次发生。

二是坚持进行宣告送达

提升“督促监护令”刚性效果

为提升“督促监护令”的法律权威性,进一步督促、引导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推行宣告送达制度,对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一律进行宣告送达“督促监护令”,规范“督促监护令”的送达形式,提升仪式威严感。同时,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特殊预防,及时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交流,对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提供咨询,提升家长亲职能力,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如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方某某盗窃案,其监护人正是通过宣告送达才真正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对如何履行好监护职责有了认真思考。检察官通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向其提出加强亲子沟通、培养法律意识、行为偏差矫正、心理健康恢复、健全人格养成等监护重点。最终,监护人逐步掌握了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从“指责式教育”转变为“亲情式沟通”、从“不会管”转变为“学会怎么管”,该涉案未成年人也慢慢从“不服管”转变为主动沟通。

三是坚持引入第三方机构

保障“督促监护令”行之有效

为确保“督促监护令”行之有效,更好地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孩子、帮助一个家庭”为目标,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委托专业机构将开展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未成年矫正不良行为等内容落到实处,通过参与社区普法、个案访谈、法律宣传、家庭互动交流等方式为家庭教育方式的转变提供有效的途径。同时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错行为发生,由社会第三方对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反馈,确保督促监护令取得实效,通过重塑家庭支撑系统,推动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防线。如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田某某、宗某某盗窃案,委托呼和浩特市青禾社会服务中心对田某某、宗某某的监护人开展”督促监护令”执行监督,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及其他活动的反馈,对监护状况进行考察评估,确保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取得实效,从而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和干预。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基本单位,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家教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引,结合办案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和干预,进一步完善“督促监护令”制度,切实推动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被犯罪行为侵害案件背后家庭监护不力的问题,强化家庭保护意识,让缺位的爱和监管归位,用心用情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 | 赛罕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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