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崇阳县法院发出咸宁地区首份家庭教育令
3月11日,崇阳县法院向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积极履行亲情关爱、家庭教育的职责。这是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咸宁地区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件详情
2013年小羊(男方)、小竹(女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登记结婚,生育两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2年1月,小竹到崇阳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离婚。
该案由白霓人民法庭承办。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二孩一直由小竹的父母照顾生活和接送上幼儿园。在咸安区打工的小竹2020年之前偶尔回家探望小孩,自2020年后从未回家探望小孩。一孩自出生后一直由小羊的母亲一人照顾生活以及接送上学。小羊2019年外出打工,期间极少回家探望小孩。小羊、小竹未与小孩每周联系、交流,亦未与小孩所在学校、幼儿园积极沟通。
崇阳县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小羊、小竹将两个小孩各自委托父母照顾,但仍应积极与小孩所在的学校沟通,并每周与小孩保持交流、联系,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小羊、小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未尽促进小孩的全面健康成长的法定职责,应当立即纠正。
崇阳县法院依法责令:小羊、小竹立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的两个孩子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3月11日下午,承办法官赶至咸安区将法律文书和法律读本交至小竹,向在广东省打工的小羊邮寄送达了法律文书、读本,并向他们释法明理。
法官释“法”明“理”
是否离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的个人选择,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离婚而改变。2022年1月1日,国家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经生效,法律要求夫妻必须依法对子女实施家庭教育。
促进家庭教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子女是家庭的终极财富,也是社会发展的未来。夫妻赚再多的钱,如果子女不能健康成长,都没有意义。很多年轻夫妻为了赚钱而忽略对子女的教育,等到老年,看到其他人的子女都成家立业,自己的孩子却毫无建树,甚至成为社会负担,这个时候才知道自己错过了最宝贵的东西,再后悔已经没有意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通讯员: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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