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学:从一例新生儿感染人乳头瘤病毒,看知情同意的法律界限
【摘要】患儿在产道中感染了病毒,因为兰女士感染了人乳头瘤病毒。兰女士的医生知道HPV、与产道分娩相关的风险以及对孕妇产道HPV的治疗,医生没有提醒她的风险。病人的自我决定权决定了医生揭示义务的边界。由于医生没有告诉她产道分娩对婴儿的风险,导致她在7年多的时间里需要25次手术来治疗她女儿的疾病。在法律和道德上,让病人了解情况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为病人的决定是根据医生告诉他们的情况来决定的。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乳头瘤病毒,知情同意,分娩,剖宫产

一.案例
患儿出生于1987年1月19日。作为一个看似健康的女婴,被诊断为青少年喉乳头状瘤病(JLP),这是一种导致儿童呼吸道从鼻子到肺的疣状生长的疾病,估计死亡率为5%。这种疾病是通过激光手术将疣从喉咙中移除来治疗的,但在移除后它们会立即重新生长。在整个怀孕期间,患儿的母亲兰女士主诉产道不适,后来发现,患儿在产道中感染了她母亲的JLP,因为兰女士感染了人乳头瘤病毒(HPV)。兰女士的医生知道HPV、与产道分娩相关的风险以及对孕妇产道HPV的治疗,医生没有提醒她的风险。
兰女士起诉医院渎职。由此产生的兰女士诉讼案件,探讨了必须向病人告知其医疗状况和治疗选择的程度,以及医生告知其病人医疗程序风险的责任程度。医生在考虑医疗程序的风险和好处时,有医疗培训、经验和对病人病史和目前状况的了解,但他们不能准确地知道他们的病人将如何权衡这些信息。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法律要求医生充分告知患者正在考虑的医疗程序相关的风险,以便患者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目标权衡风险。
二.知情同意的法律问题
知情同意是法律职业的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最初是在民事侵权程序中的攻击和殴打背景下产生的。法律承认个人享有“完全不受他人身体干扰的权利”,任何对他人的非法或未经授权的接触都构成袭击和殴打”。换句话说,病人的同意必须在医生可以合法地“干预”病人的身体之前,明示或默示地给予。
因此,在过去的侵权案件中,医生被判犯有攻击和殴打罪,因为他们不允许他们的病人成为接受医疗程序的最终决策者。同意也是必要的,因为医生和病人正在签订一份协议,在协议中,医生将利用技能和判断来取得预期的结果,并且返回,收到病人的付款。协议要求所有各方同意,使病人知道他或她同意什么基本。
知情同意在20世纪70年代成为患者权利的一个重要部分,坎特伯雷诉斯彭斯案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病人的自我决定权决定了医生揭示义务的边界。法院认为,病人必须得到医生或其他保健提供者的充分告知,以便他或她能够明智地选择接受何种医疗程序(如果有的话)医生必须向他们的病人传达信息,这些信息是手头决定的“基础”,包括与可能影响病人决定的程序相关的所有风险。

风险是“当一个合理的人,处在医生知道或应该知道的病人的位置时,在决定是否放弃拟议的治疗时,很可能会对风险或风险集群产生重要影响”的。换句话说,如果医生没有告知病人他或她知道的风险是重要的,或者可能对病人关于拟议治疗的决定产生影响,那么医生就有承担不充分告知病人的法律责任。
这个规则有两个例外。当病人失去意识或不能同意时,第一个例外就会发挥作用,而不治疗可能造成的伤害大于拟议治疗造成的伤害。第二个例外,被称为治疗特权原则,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披露某些风险不符合患者的最佳医疗利益。这一原则必须小心谨慎地执行,不应被用作隐瞒坏消息的借口。只有在医生的临床判断中,披露会加剧患者的病情时,它才适用。
三. 案例后续
兰女士指控说,她的医生没有告诉她产道分娩对婴儿的风险,导致她在7年多的时间里需要25次手术来治疗她女儿的疾病。她的医生知道她在怀孕前在巴氏涂片中有不规则的细胞,兰女士声称,她应该得到建议,考虑剖腹产,以消除新生儿患病的风险;案件声称,一个合理的人会想要这一信息。
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生知道或应该知道兰女士在她女儿出生时患有HPV。她的医生承认,有义务告知兰女士与每种分娩方式有关的风险,并向她提供选择。法院进一步认定,尽管没有标准的治疗方法或程序来为HPV患者提供咨询,但医生有义务告诉兰女士HPV和产道分娩的相关风险。最后,法院裁定,在兰女士的职位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意识到疾病在婴儿中的风险和严重程度后,会选择剖腹产。
四. 案例启示
兰女士的医生没有告诉她在患有HPV时产道分娩的风险,从而消除了她选择剖腹产的能力。医生可以避免告知他们的病人的风险时所面临的影响。法院的结论是,并非所有与拟议的医疗程序有关的信息都必须披露,只有一个合理的人在作出知情的决定时才会必要的信息。如果医生不能分辨出哪些信息是重要的,那么披露有关程序的所有可能风险将是谨慎的。在法律和道德上,让病人了解情况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为病人的决定是根据医生告诉他们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要冒生命危险还是要冒亲人的危险。

【参考资料】1.L. Nusbaum, B. Douglas, K. Damus, M. Paasche-Orlow, N. Estrella-Luna, Communicating risks and benefits in informed consent for research: a qualitative study, Glob. Qual. Nurs. Res. 4 (2017), 2333393617732017.
2.J. Flory, E. Emanuel, Interventions to improve research participants’ understanding in informed consent for ResearchA systematic review, J. Am. Med. Assoc. 292 (13) (2004) 1593–1601.
【作者声明】本文编译自Olubukunola Mary Tawose(律师,从事医学伦理政策领域)的“The Legal Boundaries of Informed Cons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