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检查中妇女患者的防护

文 / 月下无痕X
2021-02-27 18:36

随着核技术在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广泛应用,接受核医学诊断和治疗的患者越来越多。特别是妇女,担任着孕育下一代的任务和使命,如何对患者进行有效的防护,降低其受照剂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1.育龄妇女,需考虑其怀孕的可能性:

(1)必须仔细询问患者,以估计其怀孕的可能性。

(2)若育龄妇女在提请核医学科检查时月经过期或停止,那么为审慎起见,应当假定其已经怀孕,或做妊娠试验确定。

2.孕妇:对孕妇来说,胎儿受到的照射或许是由于放射性药物通过胎盘传输进入脑儿体内够成内照射危害;或许是母亲的器官和组织内的放射性药物对胎儿构成外照射危害。因此,在给孕妇施行核医学检查之前,应当非常小心地确定这种检查是否确实需要;在膀胱充盈时给药,而不是在排尿之后即可给药;在给药之后应当鼓励她频繁的排尿。

3.对哺乳妇女,应当给予放射性药物时,放射性核素可能分泌到乳汁中,导致人乳哺育的婴儿受照。因而应当在婴儿受照射危险和母亲的疾病得到诊治所受利益之间做出权衡。考虑是否确实需要做核医学检查或把这种检查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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