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流产导致不孕,男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案例】
谢某系一家知名服装公司的模特,与吴某已同居3年。吴某比谢某大10岁,共同生活期间,谢某多次怀孕,均采用药物流产的方式终止妊娠。不承想,谢某被查出宫外孕后,两人的感情降至冰点。
2015年7月,谢某在吃饭时呕吐不止,谢某未留意,以为感冒。第二天晚上,谢某在家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谢某属于宫外孕、失血性休克等,严重病危,必须手术。
在住院期间,谢某得知吴某已婚,还有一个女儿,这个消息让谢某心灰意冷。2016年6月,谢某经医院诊断,日后成功怀孕的概率极低。谢某去找吴某,不想昊某避而不见。于是,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请问:同居期间流产导致不孕,男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分析】
本案中,吴某与谢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长达3年。吴某采用隐瞒婚史的方式,取得谢某的信任,这种行为极为不妥,有违道德规范。如果吴某长期与谢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还可能涉嫌重婚的法律后果。
双方在同居期间,谢某已有多次流产、手术等经历。这种客观存在的后果,已严重影响了谢某未来的生活。但是,由于同居引发的赔偿纠纷也属于侵权案件,谢某要求吴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由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后果及因果关系,作出相应的裁决。

【专家提示与建议】
在同居关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如下:
(1)作为女性,即使在甜蜜的爱情中,也不能忘记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切勿因法律认知不足与自我保护不够,而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2)如果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时,应当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当男方不愿意承担责任时,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竭力为自己维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