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的疑心病,她被家暴流产后,选择了离婚
(素材来自身边事,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离婚,是很多女人最不愿意做出的选择。
但凡有点希望,谁也不会希望走到离婚的地步。
然而,有些情况下,如果不选择离婚,失去的可能是生命。

刘琪在表姐的婚礼上认识了秦海,一个月后结婚,婚后不满一年,在秦海的拳打脚踢中结束婚姻。
那时,刘琪二十八岁,顶不住父母催婚的压力,正好秦海符合父母的期望,有车有房,还是表姐的朋友,知根知底。
婚后第一个月,两人就小摩擦不断,有些问题忍一忍就过去了,有些问题没法容忍。
比如,刘琪喜欢早晨喝一碗热腾腾的粥加上烙饼、包子等,而秦海习惯的早餐是面包和牛奶。对于秦海不爱做家务,刘琪也可以接受。
其实,生活中的琐碎事情可以容忍,不同的生活方式也可以协商解决。类似早餐类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完全可以准备两种早餐。
但是有些事情不是忍一忍就能过去的,婚后半年秦海开始动手打刘琪。
秦海疑心重,在外看到刘琪与男性谈话,回到家就会上手打人。事后道歉说下次不会再打她。然而下次依旧会重复,下次的下次,仍对刘琪拳打脚踢。
有一次,刘琪参加高中同学聚会,晚上十一点到家,秦海把她按在沙发上扇耳光,还对着她的肚子重重踹了三脚。怀孕两月有余的刘琪当场流产,住进医院。
从医院出来的刘琪,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刘琪的故事里,围绕家暴存在三个法律问题,什么是家暴,遭遇家暴怎么办?为什么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施暴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家暴,遭遇家暴怎么办?我国《反家暴法》里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一旦遭遇家暴,需及时寻求救助。
那么谁可以进行求助,可以向谁求助?《反家暴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遭遇家暴可以进行求助的人包括受害人(可见到理解为被打的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受害人的近亲属。
求助方式有三种:
- 可以向家暴中受害人和家暴实施者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 向公安机关报案。
- 依法到法院起诉,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书面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这个问题是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暴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所以因为家暴离婚时,无错的受害人就可以要求多拿分财产。
如果因为家暴,受到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施暴者承担的后果根据家暴程度,从批评教育到治安管理处罚,再到刑事处罚。
《反家暴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暴可能构成的犯罪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事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等。
前几年,奉节一女子遭遇家暴死亡,丈夫就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我们不希望有家暴的存在,但如果遭遇家暴,一定要及时寻求救助,防止危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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