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入职3月怀孕休产假,老板无力供养,把公司注销重新招人
“你有打算什么时候结婚要孩子吗?”
这个问题除了亲人父母比较关心之外,仿佛每个公司面试官也非常关心。
不少职业女性在找工作的时候都会考虑家庭和工作的融合性,也有不少女性为了自己的孩子在工作方面做出了非常大的牺牲,辞职、调岗,生育问题仿佛成了女性事业上的一块绊脚石。
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性的权益在一步步地得到保护,但社会上因为职场女性怀孕引起的风波却并没有消散,青岛的张女士也因为怀孕和公司产生了不少矛盾,甚至因为无法支付起她的带薪休假而注销重开。
2020年9月张女士通过重重面试入职了青岛当地一家网络有限公司,在面试过程中,张女士并没有隐瞒自己之后的生育计划,公司也对她的情况表示了包容,将其录用。
在这家公司入职了三个月之后,张女士突然发现自己已经有了身孕,为了孩子着想,张女士并没有继续工作而是向公司提出要休产假,公司对于张女士的怀孕有一些存疑,觉得太过于巧合,公司认为张女士有隐瞒自己怀孕事实的嫌疑。
但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保护女性职工权益,公司先是询问了一番张女士的身体情况,因为孩子的月份还比较小,公司觉得张女士没必要这么早就请长假待产,但张女士依旧毅然决然地提交了带薪休假的申请,公司也只好同意。
在休了大概四个月的产假后,张女士突然收到了公司倒闭的消息,原来公司早就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入不敷出,公司那边找人和张女士协商,说愿意出一笔赔偿金给张女士,让她自动离职。但怀孕了好几个月的张女士,并不接受这个结果,因为她觉得自己在休产假期间公司就应该要给她按照标准每月发放工资,而不是只有只有一笔赔偿金。如果接受了这笔赔偿金就表示自己之后的几个月就将没有收入,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
但公司也早就已经倒闭,张女士的要求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双方沟通无果之后,公司直接将赔偿金打入张女士账户之中,再不去过问。张女士在发现自己已经被公司忽视之后,她就想去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然后她就发现自己的公司老板又开了一家新的公司,于是她又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试图让新公司对她负责。
但因为法律早有规定,只有关联企业才能承担连带责任,新老两个公司虽然老板相同但确实两个独立的公司,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张女士想要让新公司继续“供养”她的想法破灭了,但她却并没有放弃,而是威胁着公司给她提供一个岗位,但公司因为她之前的所作所为已经充分了解了她的人品,以她现在的状况和公司所缺职位不匹配为由拒绝了她。
从这件事情中,我们可以看出张女士的想法其实非常简单,她想要前公司来承担她怀孕期间的经济压力,前公司的做法我们也能理解,就是将公司倒闭重开,自动解除公司所有的劳动合同,缓解公司的经济压力。两个都是在为了自己的利益奋斗,但确实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孰好孰坏也只能我们自己去判断。
那么如果女性面试时隐瞒自己怀孕,在事后被用人单位发现,按照法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这个问题其实最重要的是判断隐瞒怀孕究竟算不算欺诈,首先我们要来看一下,员工的欺诈的信息是否与其工作能力和入职条件有关,如果没有的话,在法律上用人单位就不能用这个当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直接解雇。
如果员工是从事人事或行政岗位,这类岗位的职业要求并没有说明孕妇不能从事,因此并不属于欺诈范畴,而且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将其辞退。因此在现代职场上就有非常多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此类矛盾,直接在入职的时候将“已婚未育”女性排除出去。
本次案件其实只是女性就业难的一个方面的体现,根据《中国青年报》早在2016年的报道显示,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工资水平均低于男性,而且女性在就业和晋升过程都受到比男性更多的限制。
并且随着近些年二胎、三胎政策的出台,用人单位对于女性的产期支出变得更大,这会不会
成为女性职业生涯中的又一个矛盾点?本就因为体力的差距而导致的歧视会越来越大吗?其实国家早就已经给我们想好了这个问题,在现今的大环境底下,国家出台了许多女性的社会支持政策,维护者女性的社会地位,释放女性的潜能,让女性不再因为生产怀孕而苦恼。
职场本身讲究的就是诚信至上,失去了诚信,彼此之间连最基本的信任都不在了,更没有办法谈什么合作,所以希望在之后的日子里,少一点欺骗,多一点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