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羊水栓塞死亡院方担责

文 / 医锤定因
2020-04-04 00:39

事件经过:

死者罗某因“停经39+1周,下腹部胀痛5小时”于2018年5月1日到医院处住院分娩。2018年5月3日00时30分,死者经顺产分娩一活男婴即患方李某1。后相继出现“视物模糊、双眼看不清,感全身乏力、脉搏细弱、四肢冰凉”等状况,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3日4时43分宣布死亡。患方认为,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对死者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死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患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患方诉请。

医院观点:

一、医院对罗某入院的诊疗符合诊疗常规,鉴定中心对罗某的死亡原因分析认为:符合分娩过程中,羊水经开放的子宫血窦进入母体循环发生肺羊水栓塞后继发DIC、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等一系列病理生理过程,最终因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鉴定意见:罗某系因肺羊水栓塞而导致死亡。故医院认为,罗某之死亡结果系自身病情发展导致,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观点: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罗某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该病症以起病急骤、病情凶险,难以预料,病死率高为临床特点,是极其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罗某羊水栓塞症状出现在分娩后,具有起病急骤,病情进展快的特征,给医方诊疗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司鉴院[2019]病鉴字第184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及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本院酌定由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我们观点:

本案件中患者分娩确实情况复杂,我们之前的一些妇产纠纷案件也都发生过类似的死亡案件,最近一个分娩大出血切除子宫案件也完成了司法鉴定,结果对患者还是不错的,但是我们为该案件做了很多很多的准备工作,病历分析、专家出庭陈述的意见书,都是反复多遍的完善和优化,最后得来好的鉴定结果实属不易。对于高龄产妇尤其容易发生羊水栓塞进而导致可能风险,所以家属一定要注意。本案件中院方主要过错为:(1)未能及时配血及输血治疗。(2)未能及时切除患者子宫。医院的诊疗行为和患者损害结果为次要因素,法院最后判决医院承担30%责任,这里面医院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如果医院能及时切除子宫,可能患者还有生存的机会,实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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