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分娩后出现多种并发症案例分享

文 / 医锤定因
2021-06-17 18:21

事件经过:

患方怀孕28周+3天时因下腹部闷痛于2018年9月26日到院方处住院检查,院方经检查后诊断:G1P0宫内孕28+3早产临产臀位。入院当日早上10:00,15:15臀位助产分娩出一活女婴,16:25分发现患方阴道出血多,15:51分开始患方头晕、乏力、胸闷不适、恶心、呕吐,后诊断为:宫缩乏力、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DIC,随后进行剖腹探查术+子宫切开铅笔裂伤修补术+宫腔纱布填塞术,在县人民医院住院1天后,于当天的23:00转送省医学院医院治疗,2018年9月27日凌晨1:14分入该院ICU,入院诊断:1、产后出血;2、代谢性酸中毒;3、低蛋白血症;4、弥散性血管内凝血;5、低纤维蛋白原血症;6、失血性贫血;7、宫腔感染;8、腹腔感染;9、腹部感染;10、急性消化道出血。入院后在该院先后进行双侧子宫动脉造影+栓塞术;呼吸机辅助呼吸、左股静脉穿刺置管输+血液净化、右侧胸膜腔穿刺置管术、腹腔穿刺术、右侧胸膜穿刺置管术、腹腔穿刺置管术。患方在ICU住了1个多月的时间,经过第一附属医院一系列抢救治疗,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34天,出院诊断为:1、产后出血;2、失血性休克;3、代谢性酸中毒;4、低蛋白血症;5、低纤维蛋白原血症;6、失血性贫血;7、宫腔感染;8、腹腔感染;9、腹部手术切口感染;10、肾功能衰竭;11、肺部感染;12、机型消化道出血;13、症状性癫痫。出院医嘱:1、低盐低脂优质蛋白饮食,禁食杨桃;避免受凉感冒;2、患者腹部切口已进行二次缝合,出院至妇产科门诊换药;症状性癫痫,至神经内科门诊随诊;患者肾功能衰竭,需定期性血液透析治疗,血透科及肾内科随诊;3、继续服药;4、如有不适,及时就诊。2018年10月31日,患方转入县人民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肾衰竭;2、肺部感染;3、腹腔感染;4、胸腔积液;5、低色素性贫血;6、局部相关性(部分)症状性癫痫和伴有复杂部分发作的癫痫综合征;7、癫痫。经过给予血液透析、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于2018年12月4日出院,住院34天,诊断:1、急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急性肺水肿;3、肺部感染;4、手术切口感染;5、胸腔积液(右侧中量);6、失血性贫血;7、症状性癫痫;8、腹腔积液;9、应急性溃疡并出血;10、营养不良。出院医嘱:积极血液透析治疗,不适随诊。2018年12月14日,患方因维持性血液透析2个月余,纳差乏力再次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医院给予护肾、护胃、促进胃肠蠕动、维持性血液透析、纠正电解质紊乱等治疗,于2018年12月18日出院,住院4天,出院诊断:1、慢性肾脏病5期、慢性肾小球肾炎;2、慢性病贫血(中度);3、消化性溃疡;4、混合性高脂血症。出院医嘱: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2、不适随诊。因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遂向法院起诉。

医院观点:

本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应依法举证证明院方的诊疗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院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假定院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患方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应结合其出示的证据依法进行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

1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患方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0%-55%;2、肾功能重度下降,评定为四级伤残,子宫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3、患者后续治疗费用为每月1000元-2000元,治疗期限为2-3年;4、患者误工期730天、营养期730天、护理期730天。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1、“患者‘宫内孕28+3周早产临床’诊断明确,医方对产妇自身基础情况欠佳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预判不及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对其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影响。但产妇自身基础情况(既往病史、胎儿臀位、贫血、羊水浑浊等)欠佳事实存在,一定程度增加了诊疗的难度”;2、“2018年9月26日县人民医院在对产妇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患者‘产后出血等并发症’的次要至同等因素,建议其参与度拟为40%-55%。仅供参考”,结合本案的案情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其参与度为50%。

我们观点:

本案件中医患双方针锋相对,医院也提出让患方自己举证来说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这对患方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这也是现在医疗诉讼中对患者最难的一个环节。由于不懂医学很多患者在庭审中无法专业找出医院诊疗过错、也无法在庭审中和专业的医生进行抗辩,诉讼难度大大增加。医院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观点也提出了很多质疑,但是整体而言无法改变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法院最终还是采信了鉴定机构的结论。之前有患者问到,一般鉴定结论出来后医院是否会上诉,基于我们的经验,只要医院责任比例超过次要责任,大部分情况都会上诉的,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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