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子分娩时医院处置不当引发孩子头皮血肿,法院判医院赔偿10万余元

王女士在医院分娩时,医院部分措施使用不当,王女士将医院诉上法院。
2021年9月,法院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宣判结果,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医院承担45%责任的一审判决。
鉴定意见: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经查,原告邢某与王女士系母子关系。原告诉称,医院在为王某分娩时,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助产结束分娩,分娩过程中多次粗暴的阴道内转动胎头,造成孩子邢某头皮血肿,从而引发窒息,造成原告邢某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原告邢某先后到各级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07543.96元。以后还需要长期特别护理和康复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王某在使用催产素前宫口未开全,并未见明确子宫乏力情况,催产素使用指征欠充分。医方所记录胎头位置相差较大,难以认定医方对产妇及胎儿情况进行了准确、仔细的观察。医方的分娩记录中新生儿急救仅记录吸痰处理,而在新生儿病程记录中记录“新生儿出生后立刻给予复苏抢救,现血氧饱和度达97%,呼吸平稳”,两次记录不符,亦与患儿转入沈阳市儿童医院的现病史中“生后状态反应差、无呼吸及哭声,经皮血氧饱和度70%……”记录不符。医方病历中并未详细记录如何对患儿进行复苏抢救(是否采用正压通气、血氧饱和度监测、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措施),难以认定医方对患儿进行了有效的复苏和抢救。
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王某、邢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邢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到同等原因。
医院已告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意外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自身身体状况及被告存在的过错,并参考鉴定意见,确定被告在损害结果中承担次要到同等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医院赔偿原告邢某、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人民币108,023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认为责任比例划分不合理,起诉要求医院承担80%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此次医疗损害中的责任比例问题,医院虽没有提供持续的胎心监护图,但已提供不同时间段胎心监护图及胎心听诊记录,用以说明产程中胎心变化情况。
鉴定意见已认为医院对王某的产程进行观察和记录不够准确详细存在过错。且医院在王某分娩前向其及家属告知了阴式分娩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意外。王某及邢某签字同意阴式分娩,视为其对包括“新生儿窒息或新生儿头皮血肿、头皮水肿、颅内出血等”在内的风险和意外是明知的。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年9月,法院二审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辽宁周边吃玩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