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女子残忍杀害婴儿 法院要判了

文 / 沧州资讯网友
2020-12-18 18:29


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一份起诉书,沧州一女子杨某某在新华区东风路某胡同内产下一名男婴后,因怕其传销同伙知道,遂残杀婴儿并装进塑料袋中扔进附近垃圾桶中...

沧州女子残忍杀害婴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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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96********,布依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沧州市新华区东风东路**胡同,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交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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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居住的沧州市新华区东风东路**胡同内产下一名男婴,杨某某为阻止该男婴哭泣,不让传销寝室其他人知道其生下婴儿的事情,用左手食指插入婴儿喉咙阻止其哭泣,用右手持菜刀将婴儿喉咙割破,致使婴儿死亡,后杨某某将死亡的婴儿用塑料袋包好后扔到沧州市新华区东风东路公厕前的垃圾桶内。 

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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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证人证人、辨认笔录、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将自己所生的婴儿杀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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