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一男子为给抱养婴儿上户口,竟然敢…

:40476 WeMedia联盟成员
相信大家都知道
谎报警情是违法行为
然而
还是有些人明知故犯
而他谎报警情的动机
竟然是为了给婴儿上户口

近日
乐都区公安局刑警大队
与网安大队紧密配合、协同作战
破获一起弃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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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刑警大队接到群众李某报警称:在碾伯镇某家属院捡到一名被丢弃的女婴。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第一时间联系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婴儿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了相关检查并妥善进行安置,同时同步立案侦查。办案民警调取案发当日该家属院及外围街面的大量视频监控进行排查和分析,始终未发现有人遗弃婴儿的线索,在对报案人李某询问有关细节时,李某神情慌张,对细节描述前后矛盾。
2月23日,办案民警再次深入走访李某所在的家属院,同时向李某及其家属讲法律、讲道理。经办案民警大量工作后,李某最终承认,自己于2月15日从民和县一女子处抱养女婴,为能给婴儿上户口,“精心设计”了这样一出“戏”,报警谎称捡到女婴。

目前
案件已作撤销处理
后续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针对李某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立案查处

收养孩子时需要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1、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并且对双方合意的形式,法律不作强行要求,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2、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3、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写在最后
对于李某是否完全具备收养条件
我们不得而知
但还是要告诫大家
不能像李某这样作出谎报假警的错误举动
对于领养婴儿也应该依法收养!
如果造成恶劣影响
必然会收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