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市:败类教师投毒泄愤,无辜幼儿惨遭毒害!
幼儿园里的孩子稚弱无力,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他们的安全需要大人的呵护。在家里,父母是他们的安全保障;在幼儿园,老师就是他们的安全倚靠。老师既要教育孩子,更要保护孩子,他(她)们是幼儿离开父母之后的保护伞。把孩子交到老师的手里,家长没有不放心的理由。可是,谁能想到被家长信任有加的幼儿教师,居然会像禽兽一般干出投毒泄愤的恶行。
3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萌萌幼儿园发生一起23名幼儿食物中毒事件,谁能想到这么多孩子集体中毒居然是教师投毒所致。起因是幼儿园的两名老师之间存在矛盾,一名老师为报复另一名老师,便在幼儿食用的粥里投下了毒药。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幼儿园的教师身上,伤害的对象是那些天真烂漫、年幼无知的孩子,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首例。

据媒体报道,萌萌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位于焦作市的城郊,只有大中小三个班,50多名孩子。3月27日,该幼儿园一名教师向中班孩子食用的八宝粥中投入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毒性较强,人体极限摄入量是一次最多不能超过0.3克,超量就会造成人体亚硝酸钠中毒,甚至死亡。目前,投毒教师已经被刑事拘留。23名幼儿多数被送到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过救治后大多数幼儿经过体检后出院。
用投毒的方式泄私愤,报复与自己有矛盾的老师,致使23名孩子生死悬于一线,这是一种丧尽天良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如今,我国的刑法已经取消了投毒罪的罪名,将其并入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之规定,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个人之间的恩怨矛盾,迁怒于无辜的孩子,把毒害的目标指向了这些既无害人之心、也无防人之心的幼儿,这是人性灭绝的表现,是天良丧尽的表现。对于这种违法犯罪,我们必须施以重刑,予以严厉惩罚,非如此不足以平息民愤,非如此不足以震慑犯罪。
向幼儿园里的食物投毒,其恶劣行径超出常人的想象,对于此事之处理,绝对不能满足于报警、起诉、判决,而应该以此案件为警示,,深入排查幼儿园包括中小学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每一行都有其选人用人的条件,而教师的聘用则需要格外谨慎、格外严格,仅仅拥有了文凭学历是不够的,拿来了教师资格证也是不够的,还应该对教师的精神状态等有深入的了解。教育不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从事教育工作的人,还应该富于爱心,视学生如子女,关爱其健康,关注其成长。
焦作市的这起幼儿园投毒事件,看上去是两个人之间的矛盾所致,好象是一个独立的个人事件,其实却暴露了园方在安全防范上的漏洞,也暴露了对教师精神状况的缺乏关注。管理上的种种疏漏积累起来,最后酿成了大祸,危及到众多无辜幼小的生命。

虽然这些幼儿侥幸地被救治回来,但不能否认的是,他们已经从鬼门关上走了一圈。倘若所投之亚硝酸钠剂量再稍多一些,还会有这样侥幸的事情吗?再稍微多投入一点,多吃下一些,很可能就是一起群死群伤的大案件。
法律不会放过这个投毒的罪人,不会因孩子们被救治康复而从轻判处,这毕竟是一起恶性的投毒罪行,其危害的对象是数十人,而且是年幼无知的孩子!
孩子是无辜的,伤害孩子者,人神共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