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幼儿被性侵事件散播者已被拘留,造谣并非零成本
马克·吐温曾说过:“当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了半个世界。”这句话,用来形容这几天持续引起热议的“贵州某幼儿园因收了重金贿赂,将养成的幼儿满足兽欲”事件。
事情的开端是这样的,在6月26日晚,微博上一位博主@鹅组兔区爆料,放出了一组聊天记录的截图,内容概括为:在贵州的毕节凯里有个“风车幼儿园”,里面的老师是收了重金贿赂,目的是用孩子的身体赚钱,来满足某些人的兽欲。
于是,微博一时间就炸开了,网友们纷纷怒控幼儿园的丧心病狂,并要求当地警察蜀黍严查此案,不能放过这些不法分子。

幸好的是,相关部门也对此案十分重视。在事发的当晚,当地@黔东南网警巡查执法,第一时间在相关微博下进行了反馈,并声称:“您好,十分感谢您提供的线索,我们黔东南警方非常重视此事,目前我们已经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
鉴于目前的网络环境,其实在天穗君看到的第一时间里,是持着观望的态度。因为据网友@VictoriaGuy(目前账户已注销)叙述,他本人也是犯法者其一。那么如果真的做出了如此禽兽的行为,还敢如此明目张胆地向大V“投稿”吗?
果不其然,聪明的网友通过网络识别对比图的功能,对之前流出的图片加以比时发现,图片均为数年前的网络旧图:有的是来自国外的新闻报道的白人儿童;而另一些涉及有儿童床等幼儿园标识的图片,均为此前几年发布的正常的幼儿的图片,现在只是被打上了马赛克后恶意传播。

全赖有警察蜀黍们的高效追踪,在6月27日凌晨,便找到了发帖人赵某,他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据公安部门所了解到的情况:在2015年,赵某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时不时会传播一些淫秽图片。
于今年1月至5月,赵某利用自己之前收集照片,陆续通过微博私信发给所谓的网友,声称:“为了增加可信度,于是捏造自己干过这些事,到过贵州”。
而事实上是,赵某在天津某公司工作,“从没到过贵州”,第一次到贵州就以嫌疑人的身份,“非常后悔”。并坦白说到:发这些图片、说这些话,仅仅为了在网络上“刷存在感和猎奇”。
目前,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赵某表示,“向全国网民道歉,向受到伤害的人道歉”。

这次“贵州幼儿事件”总算告一段落,所幸的是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人员伤害。但对于现在网络环境中,大家对造谣已经不陌生了。
早在2011年2月10日,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有人传言,某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有毒气泄露,工厂要发生爆炸。
这个谣言一传十十传百,造成了当地群众极度害怕,导致陈家港、双港等镇区部分不明真相的人产生恐慌情绪,数万人连夜逃离,造成交通堵塞,引发多起车祸,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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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穗君看来:造谣的恶果不仅体现在对人身造成伤害,更深的层面是市民对社会信任的瓦解。
有些媒体想引起高阅读、高点击,靠传播谣言,利润一年最少赚上千万!这是赤裸裸地利用老百姓对于社会关心啊!在一次又一次引起群众关心后却被告知是假的,渐渐地就会变得冷漠,不关心。结果是真正需要关心的人,却得不到关注。
久而久之,社会的信任成本将大幅度提升。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散布谣言者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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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网络上流传一句话: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世界的确险恶,但我们不要故意制造险恶。如果道德和良心不足以压制这些造谣者,就要法律来对这帮臭嘴进行惩罚。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空间或隐秘世界,其中的一言一行都要严格依法,如若违反,必将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