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芥末花式虐待幼儿?严惩不贷!

文 / 瀛台律师事务所
2021-02-15 00: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公司与某服务部于2016年2月签署亲子园服务合作协议,以解决X公司员工幼儿托育等问题。后某服务部聘用郑某负责亲子园的日常管理,聘用梁某、吴某为亲子园工作人员,看护幼儿。
2017年8月间,梁某、吴某购买芥末,在看护幼儿过程中,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儿口部、手部或让幼儿闻嗅、持芥末恐吓等方式对数名幼儿进行虐待,期间有对幼儿拉扯、推操、拍打或喷液体等行为。2017年8月底至案发,郑某在日常工作中明知上述情况不仅未制止,反而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其他对幼儿“做规矩”时注意回避监控等。2017年11月上旬,幼儿家长查看视频后案发,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某法院经审理,以郑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梁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吴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本案中,梁某、吴某作为亲子园工作人员,理应遵循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为幼儿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长尽到看护职责,但在日常工作中为达到管教的目的,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对多名幼儿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儿、让幼儿闻嗅芥末、持芥末恐吓等方式进行虐待,情节恶劣;郑某作为亲子园负责管理的人员,明知存在虐待幼儿的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以制止,放任幼儿被持续虐待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瀛台律师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被看护人罪,该罪主体主要是指除“监护人”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管、照顾义务的人。对看护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员,明知看护人员实施虐待行为而不加以制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情节恶劣的,亦可成为该罪犯罪主体,其行为亦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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