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8)55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和河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现就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
(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放开专科及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放开本科及以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住宿费、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应遵循公益性原则。
二、民办学校收费和退费规则
(一)民办学校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幼儿园保教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按照住宿成本收取住宿费,为学生提供方便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经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的学校可以按照弥补考试成本的原则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民办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按成本收取伙食费。
除以上项目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民办学校收费规则
1.民办学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在实施前30日向社会公示。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两年(短期培训除外),一次提价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
2.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长期培训(培训时间5个月及以上的),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短期培训按班期收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学期)收费。
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3.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学校或个人强制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
首次为学生办理须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校徽、图书借阅证、就餐证(餐卡)、校园卡和毕业证等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损坏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按教育、人社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要求,列入教学计划或教学安排的各类教学或实习、实践活动不得在学费之外另行收取费用。
4.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算,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学期缴费,幼儿园可在月初或学期开始预收本月或本学期保教费、住宿费,月底或学期末按以下计算方法结算,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当月幼儿实际在园时间(即出勤天数,不足一天的按整天计算)不足一个月(因幼儿方原因)保教费、住宿费按以下方法计收:实际在园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园时间1-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园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计收。因幼儿园原因(如设施改造等)导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园天数收取(一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幼儿园伙食费实行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整天计算)、按月收取、月初预收,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于月底或下月初结算。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与教工伙食分开)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如有盈余,转下月用于幼儿伙食开支。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以实际在园天数按以上计算方法计收,伙食结余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三)民办学校退费规则
民办学校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转)学或死亡,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退学申请或死亡之日(因病请假、休学,在治疗期间死亡的,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的期间。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学年(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期)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短期培训班,培训总课时超过3个月(1个月按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7个课时计算)的,按月计退所收培训费(住宿生含住宿费,下同),已培训时间(指自培训班开学始至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止已经开课的课时,下同)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总课时不足3个月的,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三分之一内(含三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70%,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二分之一内(含二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50%,已培训课时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的不退培训费。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培训费。
民办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而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人社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
民办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已发生代购代办事项或已提供服务的,不退还相关费用(所缴费用有结余的,结余部分退还学生),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尚未发生代购代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应全部退还所交费用。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退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民办学校(含幼儿园)退费规定未包括的事项,由双方本着公平、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加强民办学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收费情况,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规则和退费规则。开展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每年3月31日前,要如实填报《______年度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情况报告表》、《______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学校情况变更报告表》(见附件1、2、3,其中附件3的变更项目应随时填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学校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学校要写明学费批准机关和文号。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三)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办学成本。
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含从学费中提取的用于救济贫困学生、设置奖助学金的费用)、公务经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与教学无关的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成本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卫生保健、幼儿活动和学习生活用品等费用(包括幼儿教育必备的各种教具、图画册、学具、玩具及耗材,午休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在园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
民办学校住宿成本主要包括学生住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折旧费,水电费,防暑、取暖费,修缮、维护费和宿舍管理人员经费等,不含经营性的设施和人员的各项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和住宿成本不得重复计算。在核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时,有社会捐助和政府资助(补贴)的,应从办学成本和住宿成本中扣除。
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现或群众举报有虚列成本、虚高制定收费标准嫌疑的民办学校,可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对确实存在虚列成本、虚高制定收费标准的,责承学校予以改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教育、人社等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______年度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情况报告表》
2.《______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3.《民办学校情况变更报告表》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