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婴儿疑因训练趴睡身亡!究竟是谁之过?

作者:法治青白江 05-08阅读:4897次

卿哥普法

近日,

一条“婴儿趴睡死亡涉事公司经营活动

被停止”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

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案件详情

据网友爆料,一位新手妈妈在参加“让宝宝趴着睡”的在线课程后,于4月16日当天让孩子做趴睡尝试,并在指导群内向老师寻求帮助。其间,发生意外,该女婴疑窒息死亡。

这位宝妈曾购买过一家叫“芝士小馄饨”的付费课程并加入该群。这家机构提出了一套宝宝睡眠理论,有训练婴儿独立睡觉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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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芝士小馄饨”团队发表声明,称网传信息不实,孩子直接死因并非趴睡,早先购买的育儿咨询服务已于3月31日停止,且与当事宝妈沟通过,孩子具体死因不便透露,己方“认真负责”。

4月22日,据媒体报道,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事进行初步调查,将“芝士小馄饨育儿经”团队所属公司上海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监控,将进一步约谈该企业,并就其经营方式等情况进行核查。

在这场被忽视的睡眠安全悲剧中,

婴儿的监护人、提供咨询辅导的

母婴机构均被广泛质疑,

究竟是谁的过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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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的监护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主观要件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孩子的死因是不是因为趴睡,需要通过医学和鉴定方能得出结论。问题的另一方面,“芝士小馄饨”教的这套“育儿经”,算不算违规经营?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机构的“老师”在婴儿出事前母亲询问时并没有对母亲有指导,也未在群里有过发言。从此角度来看,机构无需负相应责任。

但具体情况包括机构是否有贩卖育儿课程的资质、机构此前是否对母亲有过错误指示等需要核实,若机构没有相应资质但公开售卖课程或此前对母亲有过误导,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讨论的群友有没有责任?

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有群友在群内积极参与讨论。针对宝妈的提问,有人答“不是大哭就没事”“问题不大”“宝宝解锁了趴睡技能”。

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提出,群里发言的网友有一定的责任,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很难界定。

卿哥想对大家说

目前,这个事件还没有定论,但是卿哥在这里要给大家提个醒: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与育儿和婴幼儿养生有关的服务,涉及范围可谓是方方面面:按摩推拿、水疗、睡眠引导、早期智力开发等多个方面。其中,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提供在线服务的也不在少数,很多服务项目是否有科学性还值得商榷,而与此有关的婴儿致死致残事件也时有发生。

新手爸妈想要获得靠谱的育儿经,一定要擦亮眼睛,求助正规的育儿平台,别轻易相信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还要学会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