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查收!这有一份幼儿早教避坑指南

作者:京法网事 08-27阅读:4198次

幼儿期作为人生智力发展的关键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家长加入到早教机构的大军中。“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心态助长了早教机构的生长态势,如何炼就一双火眼金睛为孩子选择适合的机构就显得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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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钰

如果早教机构的课程及设施环境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家长该如何处理呢?

早教机构一般并非真正的教育机构,而是包含了一定培训内容的公司,是提供某种服务的商业主体。商家为吸引消费者的而夸大宣传的现象并不少见,如资质认证与实际不符等。

由于学龄前的早期教育对于幼儿成长会产生重要影响,加之早教课程价格不菲,家长面对与宣传不相符的情形往往会优先选择退课。所以,家长发现早教机构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与早教机构解除合同,要求其退费,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其赔偿。

如果一些早教机构在合同中已经声明不可退费,面对这种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状,家长是否有权要求退费呢?

现实中,早教机构为了重复使用、简化程序,而大量使用预先拟好的格式合同或条款,也就会预先在合同中申明概不退费或设置苛刻的退费条件。由于格式合同或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家长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如果条款对幼儿一方显失公平,早教机构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格式条款尽到提醒义务,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而且如果存在因早教机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虽然该合同有条款规定概不退费,家长依旧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退费。

(部分配图来自网络)

供稿:顺义法院 吴楠

编辑:吴楠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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