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28日至7月13日,短短半个月时间内,河北省连发4起幼儿园校车遗落幼儿致死事故。根据公开报道,在近半年时间内,我国各地因为校车造成幼儿死亡的案件超过13起,直接造成幼儿30多名幼儿死亡。
在发生幼儿死亡事故之后,教育部门照例下发紧急通知。比如,河北省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检查接送幼儿车辆情况、认真核查司乘人员情况、严格审查办园资质及教师资质等。
在笔者看来,对于幼儿遗落校车致死事故,不仅要追究涉事幼儿园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应该追究地方政府教育部门监管不力,以及长期推卸投入责任的责任。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只是在事故发生之后轻飘飘地下发不管用的紧急通知,把下发紧急通知变为应对舆论质疑、推卸责任的行为艺术,要反思教育投入不足与监管不力的责任。
幼儿遗落校车致死,当然直接责任人是司机、跟班老师和使用不合格校车的学校负责人,司法机关也都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对这些人员实行刑拘。但是,追责不能仅止于此。因校车问题导致幼儿死亡事件频频发生,地方政府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这也暴露出我国政府部门不解决教育投入、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只对“黑幼儿园”、“黑校车”进行监管,但“黑幼儿园”和“黑校车”却一直存在的困境。
在事故发生之后,有的地方教育部门马上发布公告称,涉事幼儿园没有合法资质,是黑幼儿园,使用的校车也不合格。河北发生事故的4家幼儿园,就有两家为“非法幼儿园”。可问题是,如果幼儿园没有合法资质,为何却一直办园?如果这些幼儿园一直使用不合格校车接送孩子,为何监管部门不及时进行监管?
这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由于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我国不少省市,尤其是农村地区,有很大比例的幼儿园并不具合格的办园资质,但是教育部门只管认定幼儿园是否合格,却不对不合格幼儿园采取进一步行动。因为,如果要关停、取缔不合格幼儿园,必须解决在园幼儿的分流问题,可是当地却没有合格的幼儿园来接受分流的孩子;或者即便取缔这些不合格幼儿园,可由于幼儿入园难,一段时间之后,不合格幼儿园又死灰复燃。因此,对于这些不合格幼儿园,有关部门长期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在认定不合格之后,既不取缔,又不想办法扶持,将其办为合格幼儿园。对于不合格幼儿园的处理,无非两种选择,一种是对于条件极为简陋,很难通过扶持变为合格幼儿园的“黑幼儿园”,进行关停;一种是对于具有一定条件的不合格幼儿园,通过政府给予扶持,将其变为合格幼儿园。这两种选择都需要政府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建设普惠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学位供给。
当幼儿园都不具有合法资质时,如何要求幼儿园规范办园,保障幼儿有健康、安全成长的环境?校车问题也是如此。我国在制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时,是把幼儿园校车,排除在校车之外的,只是对于确实需要使用校车接送孩子的幼儿园校车,参照《条例》进行管理。其出发点是不错的,因为强调幼儿实行就近入园,因此,如果做到就近入园,也就不需要校车了,可是,有多少地方做到幼儿就近入园了?如果幼儿没有就近入园,是不是要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现实是,乡村地区很多孩子要都离家很远的地方去上幼儿园,而校车就由幼儿园自己解决。地方政府部门对幼儿园校车只负责监管,这和监管不合格幼儿园,出现一样的困境:政府部门根据《条例》,给合格校车颁发许可证,坚决不让不合格校车上路,可是,当幼儿园不能提供安全校车,而幼儿每天上学的路又很遥远时,这该怎么办?大家所见的是,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5年多之后,农村地区幼儿园还有很多不合格校车。而令人感到痛心的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就是国家在一次次严重校车事故之后出台的,可仍旧没有阻止恶性事故的一再发生。
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应该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校车运营体系,而不是政府部门只负责监管,由学校自己运营。由学校自己运营,一方面学校将分散办学精力,做自己并不擅长的事,包括聘驾驶员,要教师跟车。另一方面学校的办学条件有差异,不少民办学校(幼儿园)可能就没钱购买校车。由政府出资购买校车,由当地公交公司负责运营或者专门组成校车队运营,这是治理校车安全问题的长久之计。事实上,按照教育管办评分离的要求,政府部门在推挤教育发展和学校办学中,主要职责有二,一是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二是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这两者缺一不可。离开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