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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微博一则新闻在网路上炸开了锅:
《绥德待产孕妇坠楼死亡,院方称曾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8月30日下午3点左右,一待产孕妇小马正式入院待产。在医生检查后得出“胎儿脐带异常,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的结果,建议剖腹产,但小马的家人一致希望可以自然分娩。医生便把分娩异常情况下进行自然分娩的所有最坏情况都罗列出来说明,小马的家人依然执意要坚持顺产。
而小马因为是头胎,没有经验,而且当时也只是间歇性阵痛,她以为这种阵痛跟生孩子时的痛差不多,自己可以承受,最后小马与她丈夫一同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8月31号,小马开始感到临产前巨烈的撕痛。这种痛远远大于昨天她自己所以为的那种阵痛,她觉得自己无法承受,她走出待产房,两次跪在产房外面,哀求着希望通过剖腹生产手术来尽快结束这种痛苦!可家人们却毫不顾忌小马的哀求,只是让她忍忍顺产就好了。
8月31号20时许,年仅26岁的产妇小马,从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的一个窗户纵身跳下,带着将要降临的生命用极端的方式来结束这种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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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真正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在悲剧发生后,医院与家属居然各执一词,指责对方“拒绝小马剖腹产的要求”!
说实话,一开始我就对医院“拒绝小马剖腹产的要求”这点是抱怀疑态度的,我更偏向于医院“建议小马剖腹产”,因为我也经历过家人生孩子这件事情。
13年我们家的孩子在出世时,我们也是选择自然分娩,但医院的医生当时说也可以剖腹产,这样可以确保母子都平安。我们结合一路以来的产检,孩子的各项指标一切都正常,孩子母亲的指标也正常。
我征求了妻子的意见,她强烈要求要自然分娩,于是就这样进了产区。半个小时后,孩子平安健康地出世了,母子都很好。
那时我心里就有个想法,认为只要进了待产房,医生一般都会先建议你剖腹产,不管你是不是可以顺产。或许这里面会涉及到一些隐性实情,比如医院的创收问题,风险性问题等。我当时也把这个想法与同在产房外面等候的其他人交流了一下,有过生孩子经验的人都有所认同。
认同医院之所以会那样建议,或许是因为剖腹产能给医院带来更多的创收!03/
而今天小马坠楼这个悲剧的出现,网上的朋友也是大部分与我上面的想法类似。直到9月6号,事发医院把当时的视频监控发出来公告天下,我才从里面的一些细节里得出另外一个看法:责任之最大过者,非医院也,乃家属!来看下面两张视频的截图:
医院说明这是产妇小马的第一次下跪。那么小马她到底是在跪谁?
我们可以注意到,小马跪下的前方门口正站着一位中年妇女(从衣着打扮及身材特征判断),后面弯腰搀扶小马的应该是其丈夫。那位中年妇女我估计很可能就是小马的家婆。图片里三个陌生人都朝着小马的方向望去,说明大家都注意到了,而且动静不小,我判断应该是小马在大声地哭喊着哀求面前的人同意她剖腹产。而面前的那个中年妇女见小马跪下,并没有马上搀扶,而是仿佛在说着些什么话。
第二张图:
- 这是小马的第二次下跪。那么她在跪谁?
从截图中看到这次跪着的小马面前有四个人,前面个穿黑色衣服的妇女,一个穿白马褂的医生或护士,还有一个靠后黑色衣服妇女,从动作来看,很可能是看客路人。小马后面弯腰搀扶着的是其丈夫。我的推测是小马在第一次跪求遭到拒绝后,想向家里的其他成员求助,或许是想让他们劝劝能做出抉择的人赞成她去做剖腹手术产。但明显这面前的几个人也无计可施,甚至也是反对,说着类似“你坚强点,忍一忍很快过去的”、“没事的,我也生过,很快就好”之类的话。
综观以上两个截图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 小马嫁入的这个家庭并不幸福,地位低下,甚至都要跪下了,除了丈夫搀扶,其他人都没有第一时间伸手表示要搀扶。
- 小马的丈夫其实就是一个窝囊,在他家里并没有太多的话事权,没有独立的思维,唯家里人长辈是从,一边心疼妻子一边不敢违抗家里长辈的意愿,所以他只能是在后面搀扶着小马。
- 家里最有话事权的,应该是第一个截图中小马第一次下跪的中年妇女,绝不是她老公。
胎儿头大难产,家人不可能不知道。屡次恳求,换来的都是“忍忍吧”。自己丈夫亲自签字,把自己送上绝路。
要是我,我也跳楼了!
为什么不让剖?容我臆想一下:
- 因为大家默认顺产“对孩子好”?
- 或者剖腹产要花不少钱?
- “谁生孩子不疼?就你这么娇气!”
- “你疼,能大的过孩子健康吗?!”
女子父母一定是不在场吧,不然怎么忍心眼睁睁的看着女儿痛到自杀?
我能想象她有多孤立无援。
没有一个人关心自己,没有一个人想过她的痛苦。一个女人,连自己怎么生孩子都不能决定,自己的命都掌控不住。
是在多绝望的情况下,才选择带着肚子里的孩子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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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
撇开所有事情,有一点,双方都无法推脱的是:处于剧烈疼痛中的产妇,自己的意愿是 “剖 ”。
所以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让产妇自己签字。人身权是专属权利,夫妻人格并不合一,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赔偿方面,并没有授权医院剥夺产妇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决定权。需要丈夫决定的情形,只能是妻子神志不清的情形。发生这种悲剧,在法律上,家属完全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至少女方父母可以的。
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反而构成侵权。医院为了推卸可能的医患风险和责任,擅自做主给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置所谓的监护人,是一种侵权行为。
这叫做过犹不及,自以为是,医院也应该被谴责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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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女人下半辈子过得好不好,就看她嫁得好不好。
嫁的好不好,也不在于对方家庭有多少家产。而是婆家有多善良,会不会把媳妇当自己家人来疼,而不是单纯当成一个生育机器。
想想那个跳楼自杀的产妇吧——
原本以为是一辈子携手白头的伴侣,眼睁睁看你痛不欲生,也无动于衷;
原本以为结了婚后大家就是一家人,到了关键时刻,他们只会考虑自家后代,枉顾你的性命。
再恶毒一点,可能他们还会想:媳妇死了又也是件好事啊!又可以讹医院一大笔钱,再娶一个更漂亮的媳妇,生大堆孩子。其乐融融,共享天伦。
你呢,死后可能还被扣上帽子:心理脆弱,秉性残忍。这点疼都受不住,还带着孩子自杀?自己不想活了别连累别人好吗!
这是一场悲剧,更是一场活生生的人伦悲剧!
(PS:产妇坠楼事件始末、医院官方回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