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节将到,准妈妈也是应该受关爱的对象。然而却有人因为怀孕遭到单位各种刁难,竟安排其坐普通火车去新疆出差。
入职不久怀孕 公司非常不满
古某于2015年10月份入职广州某美容美体行业公司,2016年2月底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公司。公司认为古某入职后不久即怀孕,对此有所不满,之后为了让古某自行离职,对古某百般刁难。
先是在古某已经有正规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该医院资质不够,要求必须有三甲医院的证明。
还安排古某给公司门卫推拿按摩,美名其曰练习手法。最后更是安排古某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古某坐普通火车去。
在古某表示自己身体情况不适合去新疆出差的情况下,公司却以古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1.根据古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对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违纪警告的回复等证据,足以显示古某在2016年2月底就已经确认怀孕,公司后来也要求其提供三甲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可见至少在2016年3月上旬,公司已经知道古某怀孕了。另外,诊断怀孕并非一定要求是三甲医院进行诊断,正常医疗机构诊断就可以的。
2.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上写明辞退理由是古某旷工、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搭乘普通火车前往新疆出差等,但在上述期间,古某已经怀孕,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了公司,公司仍然安排古某搭乘普通火车前往相隔几千公里的新疆,显然是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
3.公司主张古某还存在其他旷工情形,但对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上述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解除,故公司需支付古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元,并支付因其违法解除造成古某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等八万多元,共计九万元。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