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怀孕有违道德,却是公司无奈之举

作者:北京金钲律师所 10-25阅读:2061次

打分生育、排队生育、插队生育、二胎和教学资源相互冲突怎么办?学校出台规定是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运行,但是老师也是人,作为独立的个体拥有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与学校“制度”相冲突,法律会站在哪一边?


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小学,更多的女性成为教职工,和男性教职工相比,女教师在职场上更具亲和力。在旁人看来教师工作十分稳定,工资待遇也很好,是很多长辈们眼中的铁饭碗。很多女老师安心做着教师工作,生活稳定,赶上二胎的风潮基本上也都愿意生二胎。



女教师们都想生二胎,谁来教学呢?老师们陆续进入育龄期,教学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一份关于职工生育要按照评分顺序来怀孕的规定,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生孩子是个人行为,应该由个人和家庭来选择与支配。生孩子不是简单的商业产品制造可以按计划预定,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倘若不能在申请期内按计划申请的那样,该怎么办?



尽管大家牢骚满腹,但是老师们最终还是表示服从。潘某虽说有些不服,但也不敢当面顶撞,心想自己也没有怀孕,接下来的日子里多注意一点,争取在轮到自己的时候再怀孕生育。可是谁也没有想到,潘某此时已经怀孕,只是她还不知道而已。


潘某得知自己怀孕后向幼儿园反映自己的情况,幼儿园园长将情况反映给集团公司,公司开会商议了这个问题,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将在幼儿园产生不好的导向,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于是,幼儿园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潘某也觉得十分委屈,自己不是故意违反规定怀孕的,而是这孩子来的凑巧,总不能因为规定而伤害一条小生命吧?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给自己一个说法。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即使在公司内通过,但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法院判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近年来,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尤其是员工全部为女性的,或大多数员工为女性的,如幼儿园、中小学、银行等单位,快步进入女性扎堆生育的高峰期。这些单位,如果女员工扎堆怀孕回家生娃,势必会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甚至会让单位处于瘫痪状态。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早点与单位沟通,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