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次次的产检和数月妊期的辛苦,眼看期待的一天很快就要到来。然而,就在合肥市民小玲(化名)最后一次产检时,发现了一些指标不合格,医生让她第二天再去检查。然而,次日胎儿因脐带缠绕已经死于腹中。此事给小玲身体和精神上造成重创。小玲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此案作了判决。
[经过]产检不合格未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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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时小玲还不到30岁,对于即将出生的孩子,小玲一家人充满了喜悦的心情。
小玲诉称,她从2015年5月8日起(当时怀孕17+1周),就在安徽某某医院产科建立常规产前检查,按规定时间检查相关项目,开始没有发现明显异常。
当年9月28日,小玲做产检时,B超、尿常规等显示羊水过多,但没有引起安徽某某医院重视。“到了10月12日下午,我在做最后一次产检时,胎心检测结果和尿常规结果均显示不合格。”小玲说,她对此产检结果非常担心,寻找医院医护人员征询意见,但医护人员均表示没问题,建议她第二天再来做检测。
小玲表示,她依照医院要求于第二天上午8点准时来到医院,经再次检测,发现胎儿已死腹中,死亡的原因是脐带缠绕。她不得不进行了死胎处理,经引产分娩一死女婴。
[起诉]认为医院有错索赔13万余元
小玲认为此事给她的身体与精神造成重创,是由于安徽某某医院的过错导致了未出生的婴儿胎死腹中。事发后,她找到医院,对方表示无医疗责任。为了讨一个说法,小玲诉至法院,要求安徽某某医院偿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安徽某某医院辩称,诊疗过程与小玲陈述无异,但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对方的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判决]医院担半责赔产妇5万余元
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为:安徽某某医院对小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为同等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法院认为,安徽某某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法院确定安徽某某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0%。
近日,庐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安徽某某医院赔偿小玲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