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陕西人,这几天一看到陕西这个字,我就莫名其妙的心抽和惊慌。
事件基本情况是这样:陕西榆林待产孕妇马某,因为胎儿头部过大,医院建议剖腹产,可惜马某家人不愿意,导致马某或因疼痛或因失望而跳楼自杀。
事件发生在8月31日,马某从医院的临时产房的5楼一跃而下,22岁的生命和未出世的胎儿,就这样从这个世界消失,留下无数的无奈和纠纷,马某就这样以一种悲痛的方式让世人开始反思和悲痛!
在医院给的解释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到,马某曾经两次乞求家人能同意剖腹产,可是最终家属没有答应,为何家人没有答应马某剖腹产的要求了,或许这只有死者的家属知道,从常理上推测,原因无非有二:
一是怕花钱,因为顺产和剖腹产之间确实有着几倍或十几倍的金钱差异。
二是怕影响胎儿,至于剖腹产是否真的会影响胎儿,这在医学上尚未有定论,但是对产妇有影响,那时一定的。
如果能顺产,没有一个孕妇会冒着剖腹产的身心伤害而去做手术的,一般剖腹产后,患者最少要在病床上躺上一个礼拜,连大小便都不能自理,其中还有剖腹产后的疼痛也是一般人难以承受的,而顺产则不一样,也就是生孩子的时候疼一下,几个小时后就可以和常人一样自如下床。
所以说产妇一般能顺产都不愿意剖腹产,而马某一再要求剖腹产,一是医生的检查结果,二是自己生产前无法承受的疼痛,可是作为马某的家属,为何就不能答应马某的要求,马某为了能剖腹产,二次在自己家人面前下跪,可是就是这样,也无法打动家人的同情之心,哀莫大于心死,离开这个世界的马某,或许就是带着对家人的失望而跳楼的。
不管是因为钱的原因还是胎儿的原因,大人的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只能保一个,除非孕妇本人坚持,那么谁也没有权利强迫孕妇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基本的人性,也是每一个孕妇最大的保障。
产房外最能看到人心,胎儿抱出产房,家人特别是丈夫的目光和注意力先在老婆身上还是在胎儿身上,这足以说明女人的地位和重要性,更能说明女人是否真的找到爱自己的人和家庭。
更有甚者,在面对难产的时候,家人选择保小孩还是保大人的抉择上,人性是彻底的暴露的,如果家人选择保小孩,那么女人是多么的悲哀,当初的眼瞎错看的男人会成为她这一辈子都不幸福的原罪。
女人难做,女人不易,每个月月经来时要流血,怀孕10月要身负压力,生孩子要经历如死的痛苦,孩子生完之后还要含辛茹苦的带孩子,女人或许生来就是受罪的,如果再碰不到真正爱自己的人,那么女人这一生都是悲剧。
爱自己的女人吧,如果你不爱她,这个世界对她们来说都是黑色的。
话又说回来,马某之死到底是谁的责任,马某的家人当然罪责难逃,对于马某家人的德行,我不想过于赘言,这是因为自有老天去收拾他们,你我只需静等他们的报应就可以了。
那么医院有没有责任?
《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规、规定都明确了,病人对自己的身体有处分权,这个权利不属于家属。“家属签字”制度本身,是在满足病患及家属知情同意权。
通过以上两条,道理就很明白,所谓的家属签字制度,只是满足家属的知情权,而不是决定权,患者是可以对自己有着处分权的,可是榆林这家医院,并没有听取马某的意思,一味的按照家属的意见办事,没有通融,不看实际,最终导致马某跳楼,对此医院应该承担最少一半以上的责任,马某的家属已经良心丧尽,医院又冰冷无情,马某求天不应,求地不灵,唯有一死解脱,悲哀呀,痛苦呀。
不仅是剖腹产的手术,在中国绝大多数的手术都是这样的,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会动手术,医院只想不担责任,但是这冰冷的不担责任就这样生生的夺取马某和她腹中孩子的生命。
我的命我做主,动不动手术,应该是患者本人的意志,而不是家属的意志,这才是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在这一点上,家属只能是知情权,家属可以说服患者是否要动手术,而不是患者下跪去求家属是否动手术,马某之死,问责制度,问责规定,更问责这个社会的良心和人权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