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分娩院方出错担责
事件经过:
2017年10月27日,患者张某因“停经4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前往医院产科,初步诊断:孕1产0孕41周LOA待产。10月29日21时45分,在会阴侧切下顺娩出孩子,于2017年10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1、孕1产1孕41+2周LOA顺产;2、足月活男婴:3、新生儿重度窒息。孩子出生时,出生不哭、肌张力低、无自主呼吸、颜面及四肢青紫,遂于2017年10月30日转入安康市中医医院。入院诊断:1、新生儿窒息(重度);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新生儿肺炎(吸入+感染);4、颅内出血;5、肺动脉高压;6、动脉导管未闭;7、卵圆孔未闭;8、代谢性酸中毒;9、高乳酸血症;10、应激性高血糖;11、心肌损害;12、新生儿贫血(中度);13、头皮下血肿。入院治疗至11月23日出院,患方随后诉至法院。

医院观点:
患者自身原因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结论:
1医方当地人民医院在对患儿王某某的娩出过程中及娩出后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2、被鉴定人王某现年仅6个月,虽其脑损害为永久性损害,预后状况不良,但因其年龄太小,智能及运动发育水平等不能表现,故暂不适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3、被鉴定人王某的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均为自出生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4、被鉴定人王某需完全护理依赖。5、被鉴定人王某需2人护理。
我们观点:
其实本案中医院在对患儿王某的娩出过程中及娩出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产前未严密监测胎心、新生儿复苏欠规范、病历书写不完整),司法鉴定机构也认为医院的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其实很合理。法院最后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明确了医院90%的责任比例。医院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医院要规范治疗,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提高医院医生的诊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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