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小区物业被告,原因是不允许外来接送幼儿车辆入内......
位于高新园区的一小区业主众多
停车问题一直困扰小区居民
有居民称
小区内有一家幼儿园
经常有家长为接送孩子驾车进入小区
有的还将车停在小区内道路两侧
等候孩子放学
造成交通拥堵

(网络图片)
小区物业公司
规定外来车辆不许入内
非小区居民接送
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
也不能进入小区
为此
这家幼儿园的经营者向法院起诉
要求撤销小区物业停车管理细则中
关于“接送幼儿车辆不能进入小区”的规定

小区物业执行车辆管理细则
幼儿园经营者表示异议并起诉
2017年年底,小区物业公示车辆管理方案,主要内容为:2018年1月6日起小区封闭管理。其中第一项第5项规定外来车辆包括:探亲访友车、送货搬家车辆、车辆上有明显标识的出租车、车辆上有明显标识的网约车。需业主提前预约,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
2018年11月,该小区进行了2018年度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并开始执行《小区车辆管理细则》。对此幼儿园经营者表示异议,认为自己也是业主,接送幼儿园孩子的家长车辆有权出入小区,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小区车辆管理规定中关于“幼儿园接送孩子车辆不许进入小区”的这一细则。
法院一审驳回幼儿园诉讼请求
幼儿园经营者不服并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涉事小区业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业主大会,对出入小区车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表决,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法院一审驳回了幼儿园方面的诉讼请求。
幼儿园经营者不服,提出上诉。幼儿园经营者称,幼儿园和小区同期建成,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是小区合法业主。作为业主,就应该享有与小区全体业主同等的权利,《小区车辆管理细则》中没有对全体业主“接送幼儿的车辆”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单独设立“非小区居民接送幼儿园入托幼儿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的规定,明显将幼儿园的来访车辆区别于其他业主对待,严重侵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市中院审理认为,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涉案小区业委会召开了业主大会,对出入小区车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表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亦符合物权法规定的面积和人数“双过半”规定,幼儿园方面无据要求撤销业主大会通过的小区管理规定。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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