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说法】幼师虐待幼儿,泯灭人性,触犯法律!


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鼎奇幼儿园昭君园多名家长反映,他们在孩子身上发现有不明针眼,家长报警,目前3名嫌疑人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已被刑事拘留。
刘先生是第一个在孩子身上发现针眼的家长。26日晚,孩子在家里上厕所,他和妻子发现女儿臀部有3个明显的针眼,孩子说是被幼儿园某老师所扎,班里还有其他小朋友被扎过。27日,他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并在微信上建立家长群,提醒其他家长检查孩子身体是否有针眼。
截至28日上午,共有8名家长发现孩子身上、头部有不明针眼,这些孩子都是鼎奇幼儿园昭君园喔喔(3)班学生。
28日上午,家长赶到幼儿园反映情况,并报警。
一直等待在幼儿园外边的家长薛先生介绍,他的孩子今年3岁多,身上也发现针眼,孩子说自己午睡后醒不过来,老师用牙签扎她。他和妻子曾发现孩子有一天情绪明显反常,回来不明原因地哭,要求父母抱着自己,说自己不去幼儿园了。
家长王女士说,她在群里看到消息后随即查看了女儿的身体,发现孩子腿部、臀部、腰部、头部都有不明结痂针眼。女儿说是自己上厕所时不听话,被老师用红色的针扎的,还扎过嘴。王女士问女儿为什么不早点告诉家长时,女儿说是老师告诉她不能让父母知道。
家长柴先生也是看到群里的消息,急忙查看孩子身体,发现孩子小腿有类似针眼,小孩很肯定地说是被老师扎的。
家长冯女士说,她孩子头部也发现有疑似针眼,上午到医院进行了检查。
那么上述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呢?
一、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
(一)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
(二)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幼儿园的教师对在园幼儿、养老院的工作人员对在院老人、医生和护士对病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这种监护、看护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服务等关系确定,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志愿性的服务等形式确定,如邻居受托或自愿代人照顾老人、儿童。
主观方面: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故意实施虐待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成立。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的人的人身权利和监护、看护职责,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均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行为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应尽职履责,做好照顾、服务工作,如果行为人对这些弱势群体实施虐待,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这里的“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和婴幼儿;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患病的人”是指因病而处于被监护、看护状态的人。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客观方面: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虐待”,即折磨、摧残被监护、看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1]
三、与虐待罪的区别
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极大的相似性,两罪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而虐待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
二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且单位也可以成立本罪的主体;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且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三是想象竞合时的处罚原则不同。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本罪中,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虐待罪中,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还是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原则。
四是案件告诉方式不同。本罪属于公诉案件,不用当事人去告诉;而虐待罪中,除非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是量刑不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本罪比虐待罪的处罚要重,因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2]
四、案例
对看护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员可成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
——郑某、梁某等虐待被看护人案
(1)案例要旨
1.《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被看护人罪,该罪主体主要是指除“监护人”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管、照顾义务的人。对看护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员,明知看护人员实施虐待行为而不加以制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情节恶劣的,亦可成为该罪犯罪主体,其行为亦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定罪处罚,以警示具有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职。
2.幼童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对于违背特定职业要求和义务的被告人,应从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的需求出发,根据禁止令和从业禁止适用条件和范围准确适用。顶格适用从业禁止,充分彰显法律对虐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加大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力度的精神。
3.对诉讼代理人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应兼顾诉权保障、诉讼秩序、诉讼效率等,借鉴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代表制度的内涵,由诉讼代理人选派代表参与相关诉讼活动。
(2)【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刑初239号(2018年11月27日)
3.【基本案情】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为解决员工低龄子女看护问题,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与上海《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以下简称读者服务部)签署携程亲子园服务合作协议。同年3月,读者服务部与上海锦霞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霞公司)签署携程亲子园运营服务购买协议,由锦霞公司实际负责亲子园日常运营。后锦霞公司聘用被告人郑某负责携程亲子园的日常管理,聘用被告人梁某、吴某、廖某、唐某、周某、嵇某、沈某为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并由郑某安排其他被告人分别负责云朵班、彩虹班看护幼儿工作。
2017年8月间,被告人梁某、唐某购买芥末,后与被告人吴某、廖某、周某、沈某、嵇某等人在看护云朵班、彩虹班幼儿过程中,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儿口部、手部或让幼儿闻嗅、持芥末恐吓等方式对数名幼儿进行虐待,期间有对幼儿拉扯、推搡、拍打或喷液体等行为。
2017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郑某明知彩虹班、云朵班看护人员使用芥末等方式管教幼儿,不仅不予制止,反而要求其他被告人对幼儿“做规矩”时注意回避摄像头。
2017年11月上旬,被看护幼儿的家长查看监控视频后案发,被告人周某、唐某、沈某、郑某、吴某、梁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嵇某、廖某主动投案。
诉讼代理人代表提出各被告人具有虐待的故意,且多次实施虐待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被告人郑某、梁某、吴某、廖某、唐某、周某、沈某、嵇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对各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均无异议,分别从相关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自首等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等角度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携程公司与读者服务部于2016年2月签署携程亲子园服务合作协议,以解决公司员工幼儿托育等问题。同年3月,读者服务部与锦霞公司签署携程亲子园运营服务购买协议,由锦霞公司实际运营携程亲子园项目。后锦霞公司聘用被告人郑某负责携程亲子园的日常管理,聘用被告人梁某、吴某、廖某、唐某、周某、嵇某、沈某为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并由被告人郑某安排其他被告人分别负责云朵班、彩虹班看护幼儿工作。
2017年8月间,被告人梁某、唐某购买芥末,后与被告人吴某、廖某、周某、沈某、嵇某等人在看护云朵班、彩虹班幼儿过程中,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儿口部、手部或让幼儿闻嗅、持芥末恐吓等方式对数名幼儿进行虐待,期间有对幼儿拉扯、推搡、拍打或喷液体等行为。2017年8月底至案发,被告人郑某在日常工作中明知云朵班、彩虹班存在对幼儿使用芥末进行管教的情况不仅未制止,反而在日常管理中要求其他被告人对幼儿“做规矩”时注意回避监控等。2017年11月上旬,幼儿家长查看视频后案发。被告人唐某、周高、沈某、郑某、吴某、梁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嵇某、廖某主动投案。
4.【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沪0105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梁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吴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廖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周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沈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嵇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郑某、梁某、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看护工作;禁止被告人吴某、廖某、周某、沈某、嵇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看护工作。
宣判后,上述八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5.【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被告人梁某、吴某、廖某、唐某、周某、沈某、嵇某作为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理应遵循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为幼儿的人身安全、健康成长尽到看护职责,但在日常工作中为达到管教的目的,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对多名幼儿采取用芥末涂抹幼儿、让幼儿闻嗅芥末、持芥末恐吓等方式进行虐待,情节恶劣;被告人郑某作为携程亲子园负责管理的人员,明知存在虐待幼儿的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以制止,放任幼儿被持续虐待后果的发生,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梁某、吴某、廖某、唐某、周某、沈某、嵇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罪名成立。本案各被告人均是为了管教幼儿而实施相应的行为,各被告人对本案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梁某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属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吴某辩护人关于吴微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周某、沈某不具有到案的主动性,其辩护人关于三名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到案后的供述情况,不符合立功的条件,其辩护人关于周某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某、嵇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郑某、梁某、吴某、唐某、周某、沈某到案后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各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各被告人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在看护工作中实施虐待幼儿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禁止被告人郑某、梁某、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从事看护工作;禁止被告人吴某、廖某、周某、沈某、嵇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看护工作。
6.法院评析
【案例注解】
一、如何认定看护人员负责人的罪责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看护人罪,该罪的主体主要是指除“监护人”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管、照顾义务的人。看护人员的负责人是指对上述人员具有聘用、岗位安排、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等职责的人员,一般包括在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担负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实践中,负责人往往无需直接履行看护行为,故对于未直接实施虐待被看护人行为的负责人如何认定罪责存有争议。结合本案,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考量是否与被看护人有看护责任关系。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看管、呵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看护人员负责人的看护职责主要体现为通过招聘任用符合条件的看护人员,并在日常工作中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看护人员,确保看护人员正确履行看护行为,看护人员的职责亦可视为负责人看护职责的延伸。本案中郑某作为亲子园的负责人,全权管理亲子园日常事务,负责看护人员的招聘、岗位及工作安排,与亲子园全体幼儿具有看护责任关系。
二是考量是否明知看护人员实施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看护人员负责人主观上认识到有的违法犯罪事实发生,亦即明知看护人员实施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而非应当知道看护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负责人员在主观上应达到明知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具体到本案中,郑某在审理阶段供述其知道虐待行为的发生并提醒看护人员注意回避监控,且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其具有明知的认识要素。
三是考量是否具有阻止和避免虐待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看护人员负责人负有管理监督看护人员正确履职的义务,也应具备阻止和看护人员实施虐待行为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同时,负责人的阻止行为应具有避免看护人员实施虐待行为的可能性,即客观上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中,郑某作为亲子园负责人,有着长期的幼儿管理教学经验,其在巡视班级教学时并未及时制止虐待行为的发生,甚至要求其他被告人对幼儿“做规矩”时注意回避监控,使得幼儿被持续虐待后果的发生。
综上,本案中看护人员负责人郑某对亲子园幼儿有看护的责任,明知存在虐待幼儿的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予以制止,反而放任危害后果的持续发生,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定罪处罚,充分彰显了法律对虐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对亲子园负责人的定罪处罚,也为可能发生的虐待被看护人行为设置了一条红线,警示看护人员负责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看护职责,为被看护人提供良好的看管和呵护环境。
二、如何准确适用从业禁止和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禁止令”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令”和“从业禁止”都是基于预防再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权利的一种限制,且禁止令中禁止罪犯从事特定活动等规定,也包含了一定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内涵。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以正确适用:
一是区分适用对象。“禁止令”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考虑其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禁止其在管制和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等。“从业禁止”适用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是区分适用期限。“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期限不受最短期限的限制。“从业禁止”的期限为3年到5年
三是区分适用起点。“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从业禁止”的执行期限自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四是区分执行机关和法律后果。“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业禁止”的执行机关无明文规定,但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日常看护工作中,对多名幼儿实施了用芥末涂抹幼儿,让幼儿闻嗅芥末、持芥末恐吓等方式的虐待行为,负责人明知上述行为而放任虐待行为的发生,其犯罪行为均违背了看护职业的基本职责和道德。鉴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分别对其适用实刑和缓刑。为预防上述被告人再犯以及保护幼儿安全,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看护工作。对判处实刑的依法适用“从业禁止”,且顶格适用,彰显了依法准确严惩犯罪、预防犯罪的法律精神。
三、如何处理诉讼代理人人数众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进一步要求未成年被害人如无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在本案中,共有35名未成年人,且均未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共指派了35名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在诉讼代理人人数众多的情形下,如何平衡好诉讼代理人权利充分有效行使和审判活动高效有序推进的关系,尤其是保障庭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本案审理中借鉴了涉众型经济案件代表人制度,提出了诉讼代理人代表出庭制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代理人众多而无法保障庭审活动高效有序推进的问题。诉讼代理人代表出庭制度的有如下三点理论、法律和实践依据。
一是符合诉讼理论。在公诉案件中,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即由检察机关承担提起和支持公诉的职责。具体而言,公诉机关主要负有收集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义务,履行诉讼活动中的控告职责,出庭支持公诉是其具体履行上述职责的重要方式。诉讼代理人作为被害人权利的代行者,主要在授权范围内帮助被害人实现其诉讼主张,如配合公诉机关揭发和证实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等。由于被害人无独立提起公诉的权利,其代理人也不具有独立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其追诉主张和意志需依附于公诉机关实现。因此,即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不到庭,亦不视为追诉犯罪诉求的撤回。法庭可根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等需要,决定是否在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不到庭情况下开庭。同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可推选代表人或由法院指定代表人参加或旁听庭审的规定,在不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前提下,由诉讼代理人选派代表出庭为全体被害人提出主张和诉求,符合刑事诉讼原理。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并非庭审活动中必须到庭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亦即即使法院通知诉讼代理人出庭,其放弃或拒绝出庭的,如不影响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进行的,法庭可以正常开庭。本案中,法院在庭前依法通知了35名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经诉讼代理人确认由其选派代表出庭,既确保了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符合法律对于代理人权利的规定。
三是符合实践需求。第一,符合庭审集中高效有序的需求。司法实践中,法庭客观上难以满足众多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的需求,有限的法庭空间往往无法容纳全体诉讼代理人,且庭审程序也容易因全体诉讼代理人出庭而冗长拖沓。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同一案件被害人大多基于同样的犯罪事实,追诉主张和意见也大体相同,因此,安排代表出庭发表意见更有利于庭审集中高效推进。第二,符合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需求。为了保障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赋予了其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并明确了参与诉讼的具体方式,如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回避,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请求检察机关抗诉,以及经许可阅卷、向被告人发问、进行法庭辩论等权利。其中,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诸多诉讼权利可以在庭前或庭后行使,安排代表出庭也能帮助其提出主张和行使权利。第三,符合本案诉讼代理人的实际情况。本案诉讼代理人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机构能够较好地掌握代理人履职能力等情况,并根据实际组织推选相关代表出庭。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是选派诉讼代理人代表出庭,但要充分保障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倾听其诉求。在本案处理中,法院在庭前逐一走访被害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听取诉求。同时,安排诉讼代理人阅卷并听取意见,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合理表达诉求创造了良好条件。[3]
写在最后:为什么说幼儿园的老师虐待幼儿是一种泯灭人性的行为,不是因为老徐同样也是母亲而无法控制情感。这样的立法价值正是因为看到了,在被监管、被看护的较为私密的一对一的情况下,孩子、老人、残疾人得多么地无助。欺负弱小丧尽天良,真的是泯灭人性、践踏人类道德底线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
[2]时延安、王烁、刘传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理解与适用
[3]案号:(2018)沪0105刑初239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42辑(2019.12)
文字:徐长芳
编辑:陆莎
排版:赵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