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民政等16家部门还共同制定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上述文件将于2018年6月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监控全覆盖《指导意见》明确,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指导意见》指出,家庭是3岁以下幼儿养育的主体,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政府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出台管理办法和提出保障政策,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以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和个人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指导意见》指出,将规范幼儿托育服务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对托育机构的受理登记、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管都将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置标准》严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市、区、街镇三级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予以严肃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要求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托育机构法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为了保障托育机构安全,《指导意见》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制度建设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安全保障。托育机构均要求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现监控全覆盖,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并同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知道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配备接受过急救培训并持有有效急救证书的保育人员,要求全体从业人员掌握预防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
为方便申办托育机构,上海市各区设立托育服务管理机构,面向全区受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研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将在界面、功能等方面着力为托育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为支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上海市将出台十条支持性政策,其中包括: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公益性托育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托育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对托育机构申请举办、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全流程做出相关规定,是对托育机构准入管理、分类管理、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包括总则、机构设立、机构管理、监督与管理、变更与终止、附则等内容,并根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不同属性予以具体规定。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上海市托育服务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专业管理机构协调指导、街镇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
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卫生评价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场所情况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对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开展检查。
上述管理主体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包括证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等方面。
上海市将对托育机构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
上海市将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
其次,上海市将建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
在违法查处机制上,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设置标准》: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设置标准》是各类托育机构设置的标准要求,界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设立托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选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级规模、人员配置、卫生等,同时对举办者、名称、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提出具体设置要求。
《设置标准》规定,单个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当有利于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
在人员配置上,《设置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育人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
《设置标准》规定,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1-14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同时,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保安员应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在规划布点上,《设置标准》建议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设置标准》明确,托育机构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包括:责任主体制度、安全问责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行为规范制度。其中规定,严禁从业人员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
《设置标准》还规定,托育机构应建立指导服务制度,其中包括让家长了解机构内对幼儿的照护情况的家庭联系制度,包括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制、为家长服务项目的公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