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衡水发布” 可以订阅哦!
从市教育局官方网站上了解到,为切实解决市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紧张,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近日,我市出台《衡水市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对主城区住宅区原有配套幼儿园统筹管理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办法》和《意见》)。
其中规定,“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划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成并验收达标后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辖区政府(管委会)交区教育部门管理使用,按要求举办公办幼儿园”。 《办法》适用于主城区(指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滨湖新区的主城区,下同)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意见》适用于主城区2010年11月2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住宅项目原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统筹管理使用,各县市可参照施行。
根据《办法》中规定,对主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配套幼儿园规划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等内容。对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将其纳入出让合同,并注明建筑物产权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出让合同进行登记。
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划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建成并验收达标后的配套幼儿园产权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辖区政府(管委会)交区教育部门管理使用,按要求举办公办幼儿园。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销售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条件、开工及竣工期限、无偿移交等内容。
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应优先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建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移交后由辖区教育部门负责管理维护。配套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已配建的幼儿园或改变其用途。
规划、国土、住建、发改、审批、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推进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区政府(管委会)应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做好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工作。
住宅区原有配建幼儿园
全面摸底移交
辖区政府统筹管理使用
根据《意见》,对主城区住宅区原有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管理,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公安、规划、住建、发改、民政、国土、财政、城管、人社、编制等部门配合,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统筹管理使用。
移交过程中,配套幼儿园规划的建筑面积等不得减少。移交后对于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举办独立的公办幼儿园;对于其他规模较小的,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于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改变性质和用途的,或虽已举办民办幼儿园但未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清理后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于已审批尚未建成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在住宅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由开发企业将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管委会),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以举办公办幼儿园。
对于利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采取三种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是按照办园方投资成本(不含房租及人员工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回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二是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与办园方联合举办幼儿园。辖区政府(管委会)拥有园舍管理使用权,通过派驻管理人员、组织开展教师培训等方式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收费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按照成本重新核算后收取,收费除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外,主要用于给付原办园方投资成本,联合办园期限三年。按原办园方收回成本的时间节点,但最长不超过三年,由辖区政府(管委会)重新举办公办幼儿园。三是由辖区政府监督管理,依托现有民办幼儿园,在扣除房屋租金的基础上,按照运行成本,由政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重新核算收费标准,通过降低收费来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辖区政府(管委会)作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接管方,负责园舍管理使用,并与开发单位、原办园方签订移交协议。教育行政部门接管配套幼儿园后,要制定出台举办幼儿园的办学体制管理和招生范围政策,其中应保证幼儿园所在住宅区内幼儿优先入园。
辖区政府(管委会)接收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所需教师,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解决。
改建后的公办幼儿园或政府委托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及经费管理政策,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由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处罚金。
据悉,《办法》和《意见》已于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