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将执行款打入你们的执行案款专户了,麻烦你们把我移出‘黑名单’好吗?”近日,失信被执行人杨某找到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如是说道。
原来,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于 2009 年相识恋爱,2011 年杨某生下一男孩。因当时双方均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一直由焦某某父母抚养,杨某在此后近六年时间从未看望过孩子,也未支付过抚养费。
2016 年,因小孩落户口上学需身份关系证明,焦某某带小孩做亲子鉴定,结果排除焦某某与小孩的亲子血缘关系。焦某某起诉至洪江市法院,要求杨某赔偿五年多抚养费。
洪江市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作出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给焦某某抚养费、亲子鉴定费共计 56000 余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支付给焦某某 20000 元,此后再不履行义务。焦某某于 2016 年底向洪江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期间,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人焦某某达成协议,剩余抚养费在一定时间内支付。但杨某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洪江市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诸多限制,近日,杨某主动将执行款交至洪江市法院执行局,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