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为“二胎妈妈”扎起!各省除了延长产假还有这些亮点……

作者:四川工人日报 08-14阅读:729次

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

想必很多人身边都多了许多生二胎的妈妈~

很多人因为怀孕带来许多特殊困难

面对这个情况

全国多个省份纷纷修订相关实施办法

为女职工们争取更多的权益和福利~

工社君今天就带大家来仔细梳理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

四川的怀孕妈咪都有哪些权力可以享受?

四川女生生娃可休息158天

根据工社君的梳理,四川的怀孕女职工将享有以下权利:

四川女生生娃有158天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四川,今后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可以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也有20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合法生娃娃,女方起码能享受158天产假;男方陪护假20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不分孩次,且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女方产假158天,男方陪护假20天,是不论孩次的,也就说,只要合法生育,不管一孩二孩,都同等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这就是说,孕检算出勤,女职工不需要为此请病假或事假。因法律没有规定每月孕检几次,所以,只要是医疗机构出具了正常必要的检查,用人单位都应按出勤计算。

新条例也明确规定,生育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除此之外,孕期女职工还有以下权益可以享受:

用人单位不得在孕期解聘女职工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号】第八条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孕期女职工可要求减少工作量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每天有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且算作劳动时间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号】第二十条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二条也规定:

对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婴儿未满周岁前,应照顾其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孕期,这些工作可拒绝

针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特殊情况,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号】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琉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

第十三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企业应建“三室”

四川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女职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哺乳室、托儿所或幼儿园、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如果以上福利妈妈们没享受到

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

或所在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

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

直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是应该积极争滴!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全国其他省的情况~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针对女职工在薪酬待遇、晋级评奖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性别歧视现象,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甘肃省、北京市划定了“红线”,标明出“雷区”,架设起“高压线”。

广东: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甘肃: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亦不影响晋升工资。

江西和山西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等行为。山西省同时明确,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北京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哺乳期未满不得辞退

浙江、江西等省: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特殊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海南省、湖南省、湖北省。

海南: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继续签订用工合同。

湖北: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作为全国首部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赋权工会保护女职工

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份赋权工会保障女工劳动权益。

山西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宁夏: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改正并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侵害女工权益将被罚款

针对违反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安徽省、江西省、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份明确规定,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宁夏: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的;(二)减少女职工法定产假时间或者限制女职工休产假的;(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甘肃:违反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有一名受侵害者处以用人单位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0元罚款;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修订实施办法延长产假

全国30个省份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延长了产假,达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产假是最长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产假可休98天的基础上,全国多个省份纷纷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用人单位若违反产假相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制日报、劳动午报、工人日报、四川日报、四川在线等媒体

图片如无说明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