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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10月24日报道:潘佳怡,某大型集团公司创办的苗苗幼儿园老师。该集团为了破解女职工扎堆生育的困局,出台规章制度,对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潘佳怡“插队”怀孕,被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1.从法律的角度,排队生育、解聘怀孕员工是违法行为。
我们知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义。那么,该幼儿园辞退怀孕员工,是否违法呢?
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条的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从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排队生育”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
其实,生育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也就是说,可以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但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生育的权利!基于此,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如果依据这一点,计划生育就有点呵呵呵了)
该幼儿园提出的“排队生育”,虽没有剥夺生育权,但已经侵犯了生育权,也就是“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像很多朋友的想法一样,可以理解,但不认同。
1.理解是什么呢,社会上很多这样的现象,都是结婚生子放产假,奶假,等一切都走向正轨之后,准备要二胎,二胎在进行怀孕,产假,奶假,前前后后好几年,相当于生个孩子单位养一样。
2.但是不认同呢,单位是社会的一部分,在社会你就应该担任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你有义务为公司里女员工的福利进行保障,为了单位的利益,让“排队怀孕”不仅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的生育权,同时也是违反了人类的人性道德。
如果所有单位都这样要求,如果不重罚,如果我们都排队生孩子,会不会有走后门的先生,会不会有关系的先生,如果什么都没有的,想生个孩子不给生,过个几年可以生了却生不出来怎么办呢?谁来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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