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悲剧的一个新闻。
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里,产妇马女士跳楼身亡。
医院和家属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院方声明,医院多次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家属均明确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但孕妇丈夫延先生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回说“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然而,9月6日早上医院公布了监探视频,视频中,产妇两次向家属(婆婆)下跪沟通,被拒绝;
而家属则称,这不是产妇向家属下跪,是产妇疼痛难忍的下蹲。
谁真谁假,或者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解释,主要是关系到责任认定的问题。预计双方还有很久的扯皮,具体的真相就要等待警方的调查。对于真正承受痛苦的人,一尸两命,已经永远离开了。她才承担了最大的悲剧。
这个事件,引起了太多女性的恐慌
为什么不让剖腹产?
站在家属的角度
难道就是传统认为的:顺产“对孩子好”?或者剖腹产要花不少钱?
“谁生孩子不疼?就你这么娇气!”
“你疼,能大的过孩子健康吗?!”
都已经2次下跪了,还是不能剖腹产,我能想象她有多孤立无援。
站在医院的角度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是否施行手术,享有最终决定权的既不是病人,也不是家属,而是医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早已界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早有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已经赋予了医院判断与决定力,在现实中,只存在医院敢不敢作出判断与决定的问题。
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医院的决定权,但是医院以家属没有签字为由不实施剖腹产,因为医院害怕医闹。在某种意义上,医院把防“医闹”、防医疗纠纷,放在了比治病救人更重要的位置。
整个家属和医院扯皮的过程中,没有一个人关心自己,没有一个人想过她的痛苦,双方都只站在维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一个女人,连自己怎么生孩子都不能决定,自己的命都掌控不住。
是在多绝望的情况下,才选择带着肚子里的孩子跳楼!
透过整个事件看现在,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女人害怕生孩子
女性独立也好、自强也好、聪明能干也好,如果在平时,她们可以自己做主,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大不了还可以离开。惟有在生孩子的时候,除了身体上虚弱、极端痛苦、要照料新生儿之外,她对自己的生命权和各种疼痛管理都毫无办法。一切都得仰仗丈夫、父母、公婆,所有的一切都是出自对方的良心、对方的同理心、对方对自己的感情;几乎就是放在砧板上的鱼,任人宰割。
有句话是这么说的,“不到怀孕生孩子,你都不知道自己嫁的是人还是狗。
无能为力是一种极可怕的体验。这也难怪现在的产后抑郁症如此普遍了;侥幸没有得的,也一样要面对很多痛苦。
工作、升职、养娃、照顾婆家,想想绝望跳楼的产妇,生还是不生,这是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