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孕妇疼痛难忍想剖宫产,被家属拒绝后跳楼身亡的新闻,瞬间刷屏。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现在有很多家属不同意剖腹产,原因大概有以下(以下来源于网络整合,不代表诗安官方态度):
1:怕多花钱,觉得是医生忽悠
2:认为剖腹产之后要二胎,要等很久
3:认为剖腹产不如顺产对孩子有好处
4:认为孕妇矫情,坚持一下就顺成功了
各大自媒体开始为女子声讨,大篇幅的“不到生产最后一刻,不知道嫁的是人是狗”。标题实在大快人心,话题继续发酵,家属开始发声说自己并未坚持顺产,甚至要求医院剖腹。
到底谁在说谎,谁该负责,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然而对立两方的争论和谩骂中,我们有必要保持冷静,或许我们应该思考两件事:
1、“为什么神志清醒的患者无法决定自己要做什么手术?”
2、“应该做什么手术,到底该谁说了算?到底是患者本人还是家属?”
关于这两个疑问,小编搜索资料得到以下信息: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章节对此做了明确界定,其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卫生部2010年所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有类似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此,作为诊疗活动中的患者也就是产妇本人,如果要实施剖腹产手术,医务人员需首先获得其本人的书面同意。
如果发生不宜向产妇说明的情形(以下):
☞比如产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临盆状况导致其不具备理解医务人员所告知风险和状况的能力;
☞无法(如陷入昏迷状态)做出个人意见时,
以及如实告知产妇可能会导致其心理压力过大而产生不可预料的结果。
这些“不宜说明”的情况下,方应当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
但是!请注意!
患者(产妇)是第一权利人,其近亲属还需附条件排在第二,产妇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选择,但是不代表其身体处分权能够由近亲属随意行使。
如案中如果产妇听从医院建议,执意要剖腹产,有其个人书面同意,那医院就必须实施剖腹产手术,而不是非要等到其近亲属签字方可。
如果不幸遇到了愚昧又偏执的婆婆和老公,就是不同意剖腹产,就像新闻中的家属,这时候你怎么办,去哭诉?去下跪哀求?如果这样他们能同意也好,如果就像新闻中的家属,你怎么办?也去跳楼吗?大可不必啊,也不值得啊!
当你具备清醒的意识,你完全自己可以为自己的身体当家做主,选择分娩方式,也就是说你自己可以签字的!
再者小编想补充一句,在你住院之后,如果在分娩方式上一旦出现问题,请最好叫你的直系亲属来医院(父母或兄弟姐妹),有备无患。
当然我们希望这一切都不会发生,但人间事难料,万一出现让你心寒的事,真的不必赔上自己的性命,你还有很多的选择,为了自己的孩子,为了自己的父母,保持理智,珍爱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