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14年8月,死者某乙到被告某医院处准备手术,经服药后死亡。
患方观点
原告某甲诉称:某乙于2014年8月22日到被告处准备进行人工流产,被告接诊后于11:20分给某乙开具了米索前列醇,要求其口服。当日12:45,即在服药后1小时死在被告场所。原告健康独自在被告处就诊,在被告进行诊疗行为后死亡,原告认为亲人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以下费用:死亡赔偿金105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387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4741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各项要求被告按照6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院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
一、患者宫内早孕诊断明确,因其要求人流,人流术前给予口服米索前列醇600微克符合诊疗常规。
二、患者既往由冠状动脉狭窄、陈旧性心梗病史,因其隐瞒该病史,导致医生无法做出预判,对其死亡具有不利影响。
三、患者上卫生间时猝死,猝死是指平素似乎健康的人由于潜在性疾病或功能障碍而突然出人意料的死亡。医学上认为在1小时之内不明原因的突然死亡都属于猝死。该突发意外死亡是其病情本身发生发展的结果,医生无法预测、无法防范。
四、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过高,患者系外地农村户籍,即使我院存在过错,也应该按照患者户籍地农村标准计算。
专家评析
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因果关系、责任程度问题分析如下:米索前列醇:“本品为合成的前列腺素E1类似物,原为抗消化道溃疡用药。另外,本品具有宫颈软化、增强子宫张力及宫内压作用。与米非司酮序贯合用,可显著增高或诱发早孕子宫自发收缩的频率和幅度。不良反应:部分早孕妇女服药后有轻度恶心、呕吐、眩晕、乏力和下腹痛。个别妇女可出现潮红、发热及手掌瘙痒,甚至过敏性休克。不良反应防治:(1)心、肝、肾疾病患者及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者禁用本品。(2)有使用前列腺素类药物禁忌者,如青光眼、哮喘及过敏体质者,不宜使用本品。(4)本品用于终止早孕时,必须与米非司酮配伍,严禁单独使用。(5)本品配伍米非司酮终止早孕时,必须遵照医生处方,并在医生监管下有急诊刮宫手术和输液、输血条件的单位使用。本品不得在药房自行出售。”
“猝死是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应具有以下特征:(1)死亡的急骤性。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限,各国学者的意见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世界卫生组织建议为24小时,我国学者一般接受此观点,但有些临床医生和法医则认为还应再短些。(2)死亡的意外性。(3)疾病的潜在性。由于疾病或生命器官机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猝某乙生前通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而能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或症状极其轻微未能引起病人及家属的重视,或者仅有轻微觉察但未预料到会危及生命。”
患者因“停经40天,B超提示宫内早孕,要求人流”于2014年8月22日10:29就诊于某医院,院方经相关检查后诊断为宫内早孕、子宫肌瘤,并于11:20给予米索前列醇:0.6mg口服、留院观察,12:45院方工作人员发现患者倒于卫生间内,呼之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米索前列醇除了具有抗消化道溃疡作用外,与米非司酮序贯合用可用于终止早期妊娠,但是该药用于终止早孕时,必须与米非司酮配伍,严禁单独使用。若该药仅用于软化宫颈,可予阴道放置米索前列醇,而非口服。所以,我们认为,某医院对患者单独使用米索前列醇口服不符合医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病情特点符合猝死的典型特征,其死亡与服用米索前列醇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紧密联系。米索前列醇对胃粘膜有轻度刺激作用,服用后可能出现一定的不良反应,且不能单独应用以终止早孕。患者死亡后经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后认为患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狭窄、陈旧性心梗,在某种诱因下导致急性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等改变,造成急性心力衰竭,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我们认为,患者单独使用米索前列醇为导致其急性冠状动脉痉挛、心肌缺血以致死亡的诱因,某医院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问题,是法医学鉴定的难点,在科学技术层面和法律实务层面都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从法医学鉴定的技术层面准确划分责任比例是较为困难的。就本例而言,患者主要为自身心脏疾患基础上,在药物刺激下突发心肌缺血导致的猝死。心源性猝死在轻微刺激下即可发生,院方接诊过程中询问病史无异常,故予以用药,若院方诊疗过程中用药正确,药物流产对其刺激亦未必能避免患者心肌缺血的发生。所以,从法医学鉴定的技术层面考虑,本例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以25%左右为宜。
综上所述: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以25%左右为宜。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医疗纠纷中的专业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能否证据采用,应在充分质证、评议后由法院确认。
据米索前列醇药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临床用药指南记载:该药物临床用于终止早期妊娠应与抗孕激素药米非司酮序贯应用,可软化宫颈、增强子宫张力和宫内压。某医院为根据患者治疗要求使用该药物有相应指征。
但本药的禁忌症明确,包括:心、肝、肾疾病患者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者;心血管疾病(包括脑血管或者冠状动脉病变)患者慎用。通常,医方对患者既往病史及用药禁忌症的了解,最重要来源是患者自述。据尸检病理解剖结果,原告既往存在较严重的冠心病史:主动脉根部见广泛条索状硬化斑块……室间隔大片状纤维化……心脏大、心肌变性……的特点。因此可确定患者在本次就医前出现过心区不适的症状。而患者在医方询问既往病史时,隐瞒心脏病史或未客观描述其症状(患者家属称曾在本次治疗前,在外院心内科门诊治疗),以致医方无法合理调整用药。不论基于何种原因,患者隐瞒病史的原因与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具有明确关联性,因此,该因素是本次医疗损害的主要因素。
此外,亦应指出,某医院在给予患者米索前列醇口服前,虽向患者询问了病史,但对用药禁忌症及不良反应损害后果严重性重视不够。考虑院方告知不足与自身诊疗经验欠缺有关,故院方应承担轻微责任。故本院认定,某医院对患者的死亡后果应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鉴定意见中关于给药方式的分析意见,不符合常规,无论口服或阴道给药均无法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故该项分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生活费)、丧葬费。原告主张的上述诉讼请求,其计算方法、标准均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2.考虑原告办理丧葬事宜需支出交通费,且其主张的金额亦属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各项合理损失,某医院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向原告进行赔偿。
3.因患者死亡,势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酌定为1万元。
4.某医院为患者垫付的费用,应按照责任比例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为了便于计算,一并在死亡赔偿金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十二万四千零四十八元三角、丧葬费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八角、交通费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二百九十六元,由原告负担一万零二百三十三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由被告某医院负担三千零六十三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司法鉴定费一万二千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鉴定人出庭费一千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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