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石家庄将这样治理无证幼儿园。
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
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妥善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盲区和安全隐患,形成健康有序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排查摸底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时部署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进行排查、分类、登记、造册,摸清无证幼儿园的情况,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底数清、问题明、档案全。
分类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无证幼儿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综合治理,对无证幼儿园下达告知书,分类提出处置意见,明确整改意见和时限,并督促落实。
01
对有办园意向或筹建中的无证幼儿园:
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提前介入,讲明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筹建,对无法按照标准筹建的要及时制止。
02
对基本符合办园标准且通过整改能够达标、无安全隐患或整改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无证幼儿园:
当地县(市、区)政府要指导、帮助、督促其按规定进行整改。达标后,依法依规按程序验收、审批并核发办学许可证。整改期间,要重点监控,确保暂存期间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03
对于无安全隐患或经整改后可消除安全隐患,但短期内达不到基本办园标准且在园幼儿分流困难的:
当地县(市、区)政府要逐园予以建档立卡并派人驻园整改,结合本辖区实际,设立托幼点,引导推动无证幼儿园加大投入、提档升级,切实改善办园条件。
04
对于不具备基本办园条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和不愿整改、整改不到位不能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和健康等基本要求的无证幼儿园:
由当地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做好在园幼儿的分流安置工作。
成立石家庄市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治理有效落实,成立石家庄市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综治、教育、公安、消防、行政审批、卫生计生、食药监、市场监督、发改(物价)、规划、住建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排查、上报、整治、通报、考核等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教师及幼儿安全,防止出现新的无证幼儿园。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无证幼儿园的举报。
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市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督导结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做好本辖区无证幼儿园取缔关停及幼儿分流安置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本辖区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取缔关停及幼儿分流安置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担当地无证幼儿园综合治理工作管理责任。
明确部门职责
1、综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采用综治手段推动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并将其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2、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符合办园条件的无证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升级达标;对不具备办园条件、无安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开展日常保教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师资培训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无证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检查、指导、督促无证幼儿园落实安保工作;对清理整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事件依法及时处置,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4、消防部门负责对无证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业务指导,开展联合消防检查,创造消防安全环境。
5、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无证幼儿园整改达标后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做好与教育等部门的审监互动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尚未划转民办幼儿园审批的县(市、区),仍由教育部门负责实施。
6、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无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儿童入托、在园儿童保健、卫生安全、膳食管理、常见病防治和健康知识宣教等工作;做好在园工作人员(食堂工作人员除外)的每年健康体检工作;依法对其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到位。
7、食药监部门(负有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无证幼儿园内及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其食堂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对存在隐患的无证幼儿园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到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改(物价)、住建、规划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无证办园行为规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