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不是带班的老师,是上其他课程的,那个教室没有安装监控,不知道应该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只能说清者自清吧,我们做的是良心教育,虽然不少的媒体报道幼师如何的虐童,如何的对幼儿施暴,但我相信绝大多数的幼儿教师是有师德的,每个孩子都很乖,很可爱。就算他们犯错误了,调皮了点,我们适当的批评引导也是站在阳光下的,经得起考验!况且我正儿八经的从来没打过任何的孩子。
法官微课堂: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局在受理家长的举报后,应当深入幼儿园调查取证,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你们没有体罚孩子,教育局不会仅凭家长的一面之词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请相信执法机关的公正性。
如果教育局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你们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家长们并没有向教育局举报,而是捏造事实,通过网络等渠道诋毁幼儿园和老师们的名誉,则构成名誉侵权,可搜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家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诋毁他人名誉,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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