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输液药物过期3个月,只是护士粗心大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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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大概是一个家庭最幸福的时刻,但是西安的一名孕妇遭遇却让人不寒而栗。
西安高先生称:“他的妻子已怀孕6周,最近出现呕吐症状,来到西安市长安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建议住院输液。妻子是4月12号晚上开始输液的,到换第二瓶液体的时候是4月13号凌晨1点,早上6点的时候他无意中发现药品已经过期了3个月,当时液体已经输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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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表示抱歉,当地食药监部门已介入调查。据悉,高先生之后带着妻子转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高先生妻子体内真菌值已经超标,后期对胎儿的影响医生也说不准。
今日,西安市长安卫计局@长安卫计 发布了关于长安妇保院输注过期10%葡萄糖注射液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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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事故频发,输液中出现异物、发现药品变质的新闻不胜枚举。医护作为临床一线人员,一旦出现问题,难辞其咎。本次不良事件在官方的通报中,药师的是“未按规定操作的失职问题”,护士则是“严重失职”。看到这儿,很多护士会发出灵魂拷问”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我?“
2017年7月,湖北孝感的一名怀孕8周的孕妇因身体不适,呕吐不止,被丈夫张先生送往孝感市妇幼保健院就医。住院接受治疗,然而,住院的第二天,孕妇打点滴时出现严重不适,张先生叫来了护士,却无意中看到了药瓶上的有效期是2016年8月1日,碳酸氢钠注射液已经快过期一年了!涉事护士被停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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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药品到护士手中,需要层层环节。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不能把所有的锅都让护士背。但是,在医疗环节中,护士是与患者接触最为紧密的一环。只要是出现医疗事故,护士都难辞其咎。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就是患方与医疗机构,即使医务人员过错明显,这个错也归到单位的错,由单位作为主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没有单位可以顶上了。
任何行业,专业都应该是一切要求的底线。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才是对自己的保护。正如上学、工作,老师们反复提到的“三查七对”制度。
三查是指:
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
三查内容:
1.查药品的有效期,配伍禁忌。
2.查药品有无变质、浑浊。
3.查药品的安瓿有无破损,瓶盖有无松动。
七对指的是:
查对床号、查对姓名、查对药名、查对剂量、查对时间、查对浓度、查对用法。
"三查七对"主要是针对病人服药,注射,输液的查对制度,减少操作差错。及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时间、方法。
一注意:
并注意用药前的过敏史、配伍禁忌和用药后的反应。
这些规定就是临床操作的金科玉律,无论是谁,都得严格遵守。在刚刚步入工作的时候,很多人会非常小心、认真。但是时间久了,负责的病人多了,就疏忽了一些检查,认为教科书上的规矩繁琐、浪费时间,为了追求速度,粗略检查下输液,就挂上了。这种“快”下酿的苦果只能自己承担,再委屈也没用。
微信用户“浣溪沙”分享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几年前,我们儿科病房配药用的50ml注射器内有一根3cm”的头发。护士发现,重新更换注射器,及时报告院院感科。封存了这批50ml注射器,未产生后果。“
规范操作,其实是在保护自己。
资料来源:长安卫计、马老师话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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